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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侍應非法集結改判囚3個月 上訴法庭法官:即時監禁唯一合適刑罰

政事

男侍應非法集結改判囚3個月 上訴法庭法官:即時監禁唯一合適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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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侍應非法集結改判囚3個月 上訴法庭法官:即時監禁唯一合適刑罰

2020年12月03日 14:18 最後更新:14:42

男侍應早前非法集結認罪後判120小時社服令,律政司成功申請判刑覆核。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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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男侍應鍾嘉豪在去年萬聖節當日參與非法集結,認罪後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過輕成功申請判刑覆核,上訴庭上月聆訊後即時改判鍾入獄3個月,今頒布書面判詞指出,鍾把沙包扔到馬路中心,明顯是要表達他將繼續堵路,不能輕看它對示威人群的挑動作用。蒙面示威者公然違反《禁止蒙面規例》,可以被視為具挑釁性,如大部分的參與者蒙面,參與非法集結者較易失控,非法集結可迅速演變為暴力衝突的潛在風險會更大。上訴庭重申案例並沒有裁定,沒有實質暴力行為,就不應處以較具懲罰和阻嚇性的刑罰,一切均要視乎案件的實際情況。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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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共25頁的判詞由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所撰寫,原審裁判官認為本案的非法集結「比較溫和」,甚至是「和平」,而且答辯人鍾嘉豪本身的行為也不是「非常暴力」或「意圖傷害他人」,所以認為可考慮判處鍾社會服務令。但彭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判斷實在過於表面,錯誤地認為不涉及實質暴力或暴力程度輕微的非法集結就不嚴重,而實際上只要有一小撮激進份子作出抵抗,後續情況將如何發展完全無法估計。

法官彭偉昌(小圖)指嚴重低估被告鍾嘉豪的個人罪責。資料圖片

法官彭偉昌(小圖)指嚴重低估被告鍾嘉豪的個人罪責。資料圖片

彭官在判詞中指:「儘管沒有犯案者打人、擲物和衝擊防線,但假若為數眾多的人,於特殊的日子,在擠迫狹窄或有其他環境風險的地方,就著具爭議性的議題,用激烈和富挑釁性的方式宣示立場,並在警方多次警告下仍然拒絕離去,難道就不算情節嚴重,一定無須處以較具懲罰和阻嚇性的刑罰?」,「這不是」。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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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對有關非法集結的公害、控訴要旨、控罪先發性,和本案會演變為暴力衝突的風險,皆缺乏全面掌握,以致他嚴重地低估了本案的嚴重性。原審裁判官只著眼於鍾無意襲擊警方、在被捕時沒有反抗,結果也嚴重地低估了鍾的個人罪責。上訴庭故此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性犯錯 ,令判刑明顯過輕,考慮本案的整體嚴重性,和鍾的個人罪責,即時監禁才是唯一合適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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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 三人罪成還押27日判刑

2024年02月08日 17:31 最後更新:17:32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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