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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孫小果案被判3年的獄警起訴書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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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孫小果案被判3年的獄警起訴書公佈

2020年12月03日 21:51 最後更新:17:30

2019年12月15日,大理州洱源縣人民法院對涉孫小果案公職人員雲南省第一監獄指揮中心原民警周忠平公開宣判,以徇私舞弊減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12月2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佈了雲南洱源縣人民檢察院對周忠平的起訴書。

起訴書原文如下:

雲南省洱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洱檢二部刑訴〔2019〕166號

被告人周忠平,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01021966********,漢族,專科文化程度,雲南省第一監獄(以下簡稱省一監)指揮中心監控警察,戶籍所在地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路**號,現住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路**號**幢**單元**室。因為賭博提供條件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處以罰款500元。因涉嫌徇私舞弊減刑罪,於2019年5月5日經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被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5月17日決定逮捕,於同日被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執行逮捕,現在押。

本案由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管轄,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於2019年7月17日將該案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於2019年7月23日收到案卷材料。本院受理後,於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5日);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11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1998年2月18日,罪犯孫某甲犯強姦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數罪併罰判處死刑;後被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1999年11月3日,孫某甲被交付省一監執行。

被告人周忠平2003年12月至2012年12月在省一監七監區工作,2004年至2006年擔任罪犯孫某甲的包管警察。在此期間,被告人周忠平違規給罪犯孫某甲攜帶食品、傳遞物品,給予其關照。2008年,罪犯孫某甲的繼父李某甲(另案處理)、母親孫某乙(另案處理)為了使孫某甲儘快減刑出獄,先後與時任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陳某某(另案處理)、時任省一監總工程師王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共謀,意圖以孫某甲發明創造申報重大立功獲取減刑。在此過程中,被告人周忠平為孫某甲的虛假髮明專利傳遞物品、出具虛假證明,幫助孫某甲利用防盜窨井蓋的虛假專利獲得重大立功。具體行為如下:

2008年王某某受孫某甲父母之託,違規將防盜窨井蓋圖紙帶入監獄,通過時任省一監七監區教導員貝某某(另案處理)交給被告人周忠平轉交給孫某甲。罪犯孫某甲讓同監服刑人員張某某等人幫其製作模型後,被告人周忠平幫孫某甲將專利模型違規帶出監獄交給曾某某,並向其轉達孫某甲叫他們去申請專利的意思。2008年10月,孫某乙委託昆明大百科專利事務所以孫某甲的名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

因孫某甲在省一監服刑期間,多次違規獲得減刑,引起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質疑反對,難以再次獲得違規減刑,時任省一監政委劉某某(監委留置)與時任雲南省第二監獄(以下簡稱省二監)副監獄長朱某某(監委留置)共謀後2009年1月7日將罪犯孫某甲調入省二監服刑。2009年5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孫某甲「聯動鎖緊式防盜窨井蓋」實用新型專利。孫某甲向省二監提出認定重大立功的申請。隨後,省二監獄政科發函至省一監獄政科要求進行核實。時任省一監獄政科科長楊某甲授意貝某某出具孫某甲2006年至2008年在省一監服刑改造的考核情況證明,安排被告人周忠平以個人名義寫材料證實孫某甲有防盜窨井蓋實用新型專利,並以省一監獄政科名義進行回復。6月17日昆明市人民檢察院駐監獄檢察室要求獄政科對專利事實進行補證。時任省二監獄政科副科長鬍某某找到楊某甲,出具一份署名為孫某甲的《發明實用新型鎖緊型窨井蓋情況說明》複印件(證明材料底稿),要求省一監獄政科按照底稿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材料證實孫某甲具有防盜窨井蓋實用新型專利。楊某甲將底稿交給貝某某,授意貝某某找底稿中提到的幹警和罪犯依照底稿內容出具虛假證明,同時要求被告人周忠平將孫某甲所在七監區技術骨幹的名字加進證明材料。被告人周忠平根據要求出具張某某和孫某甲發明的證明,並安排服刑罪犯張某某、顧某某根據提供給他們的底稿為孫某甲出具虛假證明,張某某根據周忠平要求找冷某某出具虛假證明。2009年8月4日省二監評審委員會依據虛假證明認定孫某甲的發明創造為重大立功,並於8月5日啟動減刑程序。

在駐監獄檢察室再次要求刑罰執行科對孫某甲發明創造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時,時任省二監十監區副監區長文某某(另案處理)、獄政科科長李某乙(另案處理)分別安排沈某某(另案處理)、獄政科民警楊某乙(另案處理)到省一監進行調查,授意調查結果須證明發明創造系孫某甲所為。2009年8月27日楊某乙、沈某某到省一監找到被告人周忠平和范某某(另案處理)、罪犯張某某、顧某某、冷某某、田某某進行調查,被告人周忠平根據之前其出具的虛假證明提供證言,在沒有深入調查核實的情況下按照自述材料製作的虛假調查筆錄上簽字,並再次出具證明孫某甲一人發明防盜窨井蓋的虛假證明。

2009年9月8日,省二監評審委員會以孫某甲發明創造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報請減刑1年零9個月。10月16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聽證會審理並採信了周忠平、范某某和罪犯顧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虛假證言。11月9日,經與日常考核減刑合併審理,作出對孫某甲減刑2年零8個月的裁定。

在罪犯孫某甲服刑期間以及刑滿釋放後,被告人周忠平多次收受孫某甲所送禮品禮金、接受吃請,其中收受禮金共計人民幣6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幹部任免審批表、提請減刑建議書、刑事判決書、減刑裁定書等書證;2。證人貝某某、楊某甲、孫某甲、孫某乙、曾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周忠平的供述與辯解;4。搜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忠平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致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孫某甲得以減刑,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舞弊減刑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忠平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雲南省洱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艷娟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忠平現羈押於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2冊;

3。隨案移送同步錄音錄像光碟6張,手機取證報告光碟1張;

4。證人:范某某、張某某、顧某某、冷某某、鄒某某、王某某、貝某某、楊某甲、孫某甲、李某甲、孫某乙、曾某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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