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特區政府連續第4年舉辦活動紀念國家憲法日,目標是提升公眾對憲法的認識。長期以來,香港總是有人忽視國家憲法,不斷強調國家憲法不適用於香港的誤導性論調,將香港包裝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但從法理現實上看,在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就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適用於全國範圍。事實上,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基本法》的憲制權力來源同樣源於國家憲法第31條,可以說,沒有國家憲法第31條,就不會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基本法》的憲制基礎。所以中央官員近年多次強調,香港自回歸後,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沒有憲法,就沒有基本法,這也是香港「憲制新秩序」的核心。

反對派批評這種「憲制新秩序」是「僭建基本法」,且批評者中不乏「法律界人士」。但須知,在聯邦制國家,如美國,國家憲法同樣適用於各州,更遑論單一制國家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早在1999年,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就在「吳恭劭案」中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香港正處於一個新秩序的初期」。而這裡的「新秩序」顯然是指香港的憲制秩序。儘管有人不願承認,有人「後知後覺」,但以國家憲法與香港基本法共同建構的憲制新秩序自回歸時就經已確立。

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在特區政府舉辦的國家憲法日座談會上強調:「香港有些人只尊重原有法律制度的基本不變,而漠視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的根本改變,這是近些年香港出現一些亂象的思想根源」。去年的「修例風波」,就是香港社會長期忽略、迴避憲制基礎的根本改變,缺乏國家觀念和憲法意識,不把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當作一回事,所延伸出來的政治風波。換個角度看,正如駱主任所言,只有正確認識和尊重憲制秩序,才能破解「一國兩制」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和挑戰。今年,《港區國安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決定,在恢復社會秩序及議會秩序上發揮了立竿見影的效果,正正是因為前者填補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漏洞,後者劃清了「愛國者治港」的底線標準和政治規矩。從根本上說,兩者都旨在完善和理順香港的憲制秩序,同時樹立了憲法的權威,自然可發揮「撥亂反正」的功能。

駱惠寧主任在講話中亦提到,「憲法權威的樹立有賴於全社會憲法意識與憲法觀念的養成」。特區政府和公職人員應當大力開展憲法宣傳教育,令社會各界清楚認識到:憲法是香港憲制基礎的最核心,基本法的地位由憲法確立,是憲法在香港特區的補充和延伸,是「一國兩制」的根本法律依據。明確憲制基礎,樹立憲法權威,「一國兩制」更能行穩致遠。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副主席
青研香港召集人
陳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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