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押後到12月30日判刑。
有示威者本年2月5日凌晨在將軍澳唐明街一帶設路障堵路。一名19歲電器技工韓梓南涉嫌拉起一條橙色膠帶阻礙3條行車線,被追截期間涉嫌抓傷警員的手,他原否認指控在觀塘法院受審,今臨時改為承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兩罪。法庭押後案件到12月30日,以待其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感化及更生中心報告,被告還柙候懲。
法庭押後案件到12月30日。資料圖片
19歲被告韓梓南透過律師求情指自己來自單親家庭,建議法庭先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惟裁判官指案中有警員受傷,案件有一定嚴重性,因此法庭須參考更生中心報告才判刑,強調囚禁式或開放式的判罰都有可能。
案發本年2月5日凌晨,警員接報稱尚德邨對出唐明街有人非法設路障,警員巡邏經過唐明街見倒被告將一條橙色膠帶綁在馬路兩邊欄杆堵塞三條行車線。
2名警員上前表明身分後,被告立即向富康花園逃跑,惟在富康花園1座被截停。被告當時跟警員發生糾纏,其中一名警員跌倒在地上導致左手手背留有一道抓痕。被告最終被捕,警誡下稱:「我一時貪玩,所以拉條橙帶堵路,我唔想畀警察拉同畀屋企人知道,所以反抗。」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