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如「警察冇合理理由」致審訊延誤會跟進

屯門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屯門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有示威者去年11月11日發起「黎明行動」期間,3名青年於屯門一停車場被捕,其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日於屯門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王證瑜因警方至今未能向辯方提供警員記事冊副本,直言如「警察冇合理理由」致審訊延誤,「法庭係會跟進」。當晚設防督察憶述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用雷射筆照向警方。案件下午續審。

開審前辯方首被告代表表示數星期前向警方索取4名警員記事冊副本,獲告知明天才可收到,因此或影響所需傳召證人。王官不滿,明言「唔係咁理想」,「唔明點解聽日先畀到囉」,因牽涉到4名警員證供,王官直言如果「因為警察冇合理理由而致有任何延誤,法庭係會跟進」。

當日負責設防的督察吳朗謙盤問時交代到晚上10時20分於屯門杯渡路鄉事會路交界朝西鐵站設防,向約30名投擲汽油彈的蒙面示威者發出數次警告,期間有藍色及綠色雷射光束照向警方,示威者隨後向市中心和新墟方向逃去。吳同意辯方指不能排除雷射光束照向警方為滋擾警員而非傷害。

22歲大學生李麒麟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露天停車場內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2個汽油彈;而26歲售貨員譚俊賢及19歲學生學生甄振嵐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