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去年10月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
港府去年10月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25名泛民主派人士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緊急條例》及《禁蒙面法》的合法性與合憲性,原訟庭去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不具法律效力後,港府在本年4月部份上訴得直,令《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仍然生效。雙方均上訴至終審法院,上月完成2天聆訊後,終院今早將頒布判詞。終審法院駁回民主派的上訴,裁定政府上訴得直。
《緊急條例》及《禁蒙面法》的終極上訴案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以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共五名法官所審理。
終審法院拒絕民主派就《緊急條例》違憲問題所提出的挑戰,指出雖然根據基本法,立法權力歸於立法會,但立法會可授權他人,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附屬法規。終院裁定根據《緊急條例》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附屬法規的權限,既寬廣又有彈性,但此種權力並非違憲,而且權力是受到有效的制約,引用《緊急條例》而限制受保障權利的規例,必須符合「依法規定」及「相稱性」的要求。
終審法院裁定在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下,進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都是相稱的,而有關限制是為了達致正當目的,即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場面。終審法院指該等限制屬相稱而沒有超乎合理所需,在限制個人權利及為社會帶來裨益之間,《禁蒙面法》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證據顯示在2019年10月初,香港已出現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禁蒙面法》旨在應對持續多個月的暴力及不法情況,熱情情況導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構成《緊急條例》下危害公安的情況,佩戴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及支持者起了壯膽作用,令人們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
終審法院考慮因為暴力示威者而受到人身及財產損害的人士,以及希望和平示威但因持續出現的暴力情況而卻步的人士,再要考慮蒙面示威者在隱藏身份的情況下,自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為,故裁定《禁蒙面法》是政府作出的相稱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