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瞞逃」偷渡案中的10被告,被內地當局判監7個月至3年不等,當中被控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的主犯鄧棨然和喬映瑜,分別被判囚3年和2年。
深圳法院指,12人歸案後,鄧棨然等10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鄧棨然、喬映瑜是受他人組織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鄭子豪等8人可依法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北京刑事律師張冬碩認為,深圳法院的通報指鄧棨然和喬映瑜是「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人數眾多」,根據法規,有關控罪可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所謂「人數眾多」是指10人或以上,認為今次兩人的刑期不算很重。
鄧棨然只是判3年,不是判7年以上,皆因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只是「從犯」,還有「上手」。
早前在庭審階段披露,鄧棨然、喬映瑜在準備偷渡前期就已與「上家」商議偷渡計劃,並被「上家」安排組織策劃此次偷渡。今年8月間,鄧棨然購買了偷渡使用的快艇,著手做偷渡準備。他還在「上家」安排下專門學習了基本的快艇駕駛技能,並負責駕駛偷渡快艇。同時,喬映瑜負責與其他涉案人員溝通、聯絡。到正式偷渡時負責開船的就是鄧棨然。
主犯鄧棨然料已供出「上手」,所以才被輕判。
主犯鄧棨然本來是售貨員,本身涉嫌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十九樓一單位內被搜出汽油彈原材料,被控串謀意圖縱火案、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須遵守宵禁令及不得出境。他後來才成為這批人偷渡的組織者。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