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前准予黎智英保釋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上周批准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現金1000萬元等條件保釋,律政司不服、今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律政司一方堅持法官李運騰的保釋決定是最終決定,律政司認為法官根據《港區國安法》罪行而下定的保釋決定,有別於一般刑事罪行的保釋,前者的決定有終結意思。三名法官將下午4時才頒布上訴許可裁決,期間准予黎智英保釋。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條文中沒有寫明終審法院有法律地位去覆核保釋決定,控方同意沒有,但法官同時須考慮批准觸犯《港區國安法》疑犯保釋的風險,決定將增加被告重犯機會,危害國家安全同時跟《港區國安法》成立目的背道以馳。同時故此,本案具重大爭議須終審法院批准上訴。
律政司一方提出,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在考慮是否批准保釋時,應給予「國家安全」問題更多考慮,國安法第42條亦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否則不得准予保釋。律政司認為,此定義有別於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關保釋決定的考慮。律政司一方亦認為,在《香港國安法》案件中,被告的保釋條件,不應作為考慮是否准予保釋的因素。
控方亦提出,原審法官錯誤地評估證據強弱和風險。法官馬道立反駁,終審法院不會就審視證據而就事實作出裁決,只會處理法律爭議。
資深大律師鄧樂勤代表黎智英,指《港區國安法》的存在並不影響本港法庭一貫考慮刑事案件保釋的做法。馬道立法官補充,包括「無罪假定」原則。《刑事訴訟條例》中列明,倘若法庭認為被告有潛逃風險,便不應予以保釋。而《港區國安法》則列明倘若法庭相信被告不會再重犯,才准予保釋。原審法官信納黎智英在遵守保釋條件的情況下准予保釋,已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不接觸外國團體,不能重犯。李官並沒有錯誤理解條文
法官馬道立假設,如果法庭認為案件有可爭辯之處而批出許可,並下令黎智英羈押候審。儘管法庭可將等待正式上訴時間短縮,鄧樂勤反駁指被羈押的日子一日都嫌多,法庭不能以可調整上訴日期為理由,考慮是否頒布羈押令。
控方又指,法庭處理觸犯謀殺罪等可判處終身監禁的重罪時,鮮有批准保釋。觸犯《港區國安法》的最高刑期也是終身監禁,法庭須考慮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