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上周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以現金1000萬元等條件保釋候訊。律政司不服決定,今日(12月31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終審法院3位法官馬道立、張舉能和李義批出上訴許可,准許律政司上訴到終審法院,排期2月1日處理正式上訴,到時會由終院5位法官審議。
張舉能將於明年1月11日接任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接替退休的馬道立。黎智英保釋案將是張舉能上任後的第一宗大案。
終院批出上訴許可後,黎智英須還柙候訊,意味著他又要在又要獄中過年。
金牙大狀話,黎智英又要再還押,並不是對他特別苛刻。由於終院批出上訴許可後,意味准許他保釋的決定可能改變,若再讓他繼續保釋在外,可能有不能挽回之結果(例如潛逃),所以要求再還押,也是正常安排。終審法院只是「還原」黎智英之前不能保釋的狀況。
終院雖然批出上訴許可,但對律政司的申請的評彈亦多。
就律政司提出的第一項爭議,即認為高院法官李運騰對黎案保釋決定已屬於最終決定,所以終院有司法地位去處理保釋決定上訴。終審庭3位法官坦言,假如保釋決定是法庭最終決定而不能被推翻,律政司如有最新證據證明被告的潛逃風險增加,豈不能提出覆核?故終審庭3位法官指律政司對保釋決定屬性的立場令人驚訝。
至於律政司提出的第二項牽涉《港區國安法》的爭議,終審庭3位法官比較同情,此點爭議是律政司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港區國安法》涉及有關被告保釋的章節(第42條)。律政司指《港區國安法》第42條列明「不准保釋為前提(No bail provision)」,除非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才得准予保釋。
終審庭3位法官同意這一點涉及廣泛而重大爭議,《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條目或許更加可能與《人權法》和《刑事訴訟條例》有所牴觸。縱使本案是就保釋提出上訴,但該最終決定並非在於保釋批准與否,而是在於李運騰法官理解《港區國安法》是最終決定。
終審法院3位法官決定批出上訴許可,相信屆時主要爭拗點之一是《港區國安法》第42條是否「不准保釋條文」。
金牙大狀話,按終院3位法官判詞所描述,《港區國安法》第42條有關保釋的條文或許與《人權法》和《刑事訴訟條例》有所牴觸。要判定以何者作為依歸。
他認為,按道理即使3條法律真是有牴觸,《港區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制訂,《人權法》和《刑事訴訟條例》由特區立法會制訂,全國人大是中國的最高權力機構,應以人大的立法為準。
金牙大狀進一步推論,究竟人大常委會制訂的《港區國安法》,和特區立法會制訂的《人權法》和《刑事訴訟條例》何者為高的問題,應該由特區終審法院判定,還是由人大常委會去判定? 特別若終審法院判定是最終的,起碼對黎智英案而言是如此,人大常委會會否任由特區終審法院,對《港區國安法》如此重大問題,自行作終局解釋?
金牙大狀認為,不能排除人大常委會在2月1日終院開審前,會解釋《港區國安法》以厘清問題。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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