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質疑警方意圖「威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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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港台有編導涉以「虛假陳述」查車牌被捕助查後,《蘋果日報》亦有記者捲入同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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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就一宗查冊報道接獲投訴,去信「蘋果」要求提供涉事記者資料但遭拒絕,該報更質疑警方做法缺乏理據,意圖威嚇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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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去年就元朗「7.21」事件進行車牌查冊後,被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即查冊時之申報目的屬「虛假陳述」為由拘捕。「蘋果」記者在去年11月中,即蔡被捕後,就一宗交通事故向運輸署進行查冊後作出報道。「蘋果」今日接獲警方來信,要求提供涉事資料搜集員及記者的聯絡,以便協助調查,惟「蘋果」質疑警方意圖「威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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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除港台外,迄今有「大公」及「蘋果」因車牌查冊一事,被要求提供涉事者資料,而警方收到有人報案,投訴相關報道涉違反上述條例後,會調查當中有無人違法,若有需要會諮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再作出進一步行動。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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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