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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隊主音藏雷射筆罪脫 官:證人作供不盡不實

政事

樂隊主音藏雷射筆罪脫 官:證人作供不盡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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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隊主音藏雷射筆罪脫 官:證人作供不盡不實

2021年01月08日 17:28 最後更新:19:01

因無法證明該雷射筆屬於被告,裁定被告無罪釋放。

港府去年十月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資料圖片

港府去年十月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資料圖片

禁蒙面法生效翌日各區均有示威活動,Boyz' Reborn 的19歲男主音在大埔道被警員截停並搜出一支雷射筆。張天雁裁判官今於九龍城法院裁決時指,負責處理證物警員在處理涉案雷射筆時確實有不完善之處,在作供時亦有不盡不實的地方,無法證明該雷射筆屬於被告,終裁定被告無罪釋放。

去年10月5日,多區爆發反《禁蒙面法》示威。 資料圖片

去年10月5日,多區爆發反《禁蒙面法》示威。 資料圖片

張官裁決時指,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有不盡不實。如控方第一證人警員稱他在截停被告陳華斌後,帶其到大埔道70號進行警誡,並在庭上明確標出該位置,惟根據錄影片段,2人根本沒有去過該位置。另多名證人警員在處理證證物時多次違反警方一貫的做法,並無合理解釋,如第二證人沒有為證物貼上證物標籤;第三證人在接過證物後,曾將證物放置在私人的辦公室抽屜中;以及第5證人在接過證物後,沒有將證物放入證物室,反而放在警署內的248號房間。綜上所述,張官認為法庭無法肯定該筆屬於陳。

被告陳華斌。

被告陳華斌。

另就陳有沒有意圖使用該雷射筆,張官指案發當日,陳雖身穿黑衣,在背囊中有保護裝備,但由於陳在當時沒有戴上保護裝備,雷射筆亦是藏於背囊中,而非觸手可及的褲袋,加上沒有聽到及看到有任何非法集結發生,終裁定陳罪名不成立。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控罪指,被告陳華斌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控罪指他於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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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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