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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男生拒捕掙扎致兩警穿頭斷指 判囚6個月准保釋

政事

21歲男生拒捕掙扎致兩警穿頭斷指 判囚6個月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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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男生拒捕掙扎致兩警穿頭斷指 判囚6個月准保釋

2021年01月12日 11:26 最後更新:11:27

男學生早前被裁定3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成。

前年平安夜尖沙嘴海港城示威活動期間,警員拘捕21歲男學生時因對方拒捕掙扎而撞破額頭及手指折斷。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男學生早前被裁定3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成,裁判官葉啓亮今早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考慮到拒捕程度和警員傷勢,3罪共判處被告監禁6個月,以收阻嚇之用。辯方其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准以10000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居於報稱住址,每周到警署報到1次,並遵守晚10朝6宵禁令。

辯方引述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體能並不適合,但被告被控至今逾年一直行為良好,而且合作有禮,相信本案為個別事件,出於一時衝動,希望法庭量刑考慮被告僅屬初犯。

平安夜有示威者在海港城內爆發衝突。資料圖片

平安夜有示威者在海港城內爆發衝突。資料圖片

葉官判刑指案發時警長A騎住被告阻止其逃跑,被告不斷扭動身體致2人跌倒,被告繼續反抗,用手肘挫傷A腹部。另外3名警員上前協助制服下,被告仍全力反抗,致數名警員多處受傷。葉官續指被告當時亦有受傷,案發只因被告向商場中庭投擲紙張,為時不足1分鐘。

考慮以上所有因素,葉官就3項拒捕罪分別判處被告6個月、4個月和3個月監禁,基於整體量刑,同期執行,共囚6個月。辯方其後申請上訴定罪和刑期獲批,葉官指雖證據確鑿,上訴理據薄弱,但刑期不長,故批准被告期間保釋外出。

21歲被告勞俊昇被控於前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3樓抗拒警長A、警署警長B及警長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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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首引反恐條例控串謀爆炸殺警案 選出3男6女陪審團 料審期60日

2024年04月22日 11:53 最後更新:20:58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多人涉嫌計劃設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法庭將部分否認控罪的被告,分成另案審理,案件22日早上在高院提訊,選出3男6女共9人陪審團,預計23日控方會作開案陳詞。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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