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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年藏汽油彈雷射筆 兩人管武罪成1人證物鏈存疑脫罪

政事

3青年藏汽油彈雷射筆 兩人管武罪成1人證物鏈存疑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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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年藏汽油彈雷射筆 兩人管武罪成1人證物鏈存疑脫罪

2021年01月12日 16:40 最後更新:16:41

3被告參與前年「大三罷」示威,均被警方追截並搜出汽油彈和鐳射筆。

3名青年前年11月屯門示威期間,遭警方追截至停車場後,各被搜出汽油彈和雷射筆,分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王證瑜裁判官審視證供後,認為其中兩名被告犯案時的衣著及裝備,與一般示威者無異,他們被捕的地點及時間,又與早前的示威接近,遂裁定2人罪名成立,還柙至本月29日判刑。另一被告則因證物鏈存在疑點,獲判無罪。

首被告李麒麟(灰西裝)。

首被告李麒麟(灰西裝)。

兩名罪成的被告為27歲售貨員譚俊賢和20歲男生甄振嵐,他們各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在屯門青賢街一個露天停車場,各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王官認為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接納他們的所有證供,但譚自辯時證供卻自相矛盾、不合理及不可信。

由左至右:首被告李麒麟(灰西裝),甄振嵐(男)及次被告譚俊賢。

由左至右:首被告李麒麟(灰西裝),甄振嵐(男)及次被告譚俊賢。

王官指,2人被捕的較早時間,示威者在距離停車場百多米外聚集,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察。兩人被捕時,均身穿黑色上衣,攜有口罩、手套、面巾、生理鹽水等物品,故唯一合照推斷是,他們必定曾參與示威及用雷射筆傷害警察。

甄振嵐(男)。

甄振嵐(男)。

兩名被告還柙至本月29日判刑。法庭先送譚索取背景報告;甄則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被告譚俊賢。

被告譚俊賢。

獲判無罪的被告為23歲大學生李麒麟,他被控在同日同地管有一個汽油彈。王官指出,從警方拍攝的片段可見,警員搜查被告的索繩背囊時,袋口已經打開,惟檢取證物的警員對此卻表示沒有印象,未能就此議題作合理解釋。另外,負責警員供稱於案發翌日早上,為汽油彈拍攝作證物照片後,下午3時許將汽油彈送往化驗;與承認事實所指,於下午5時許為所有證物拍攝的說法不符,令人懷疑送往化驗的汽油彈,是否與在被告身上檢取的相同。

不過,王官明言,被告當日逃跑及試圖將背囊掟出圍欄,行為十分可疑,故駁回其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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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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