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涉向追捕疑犯督察掟水樽 區議員助理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政事

涉向追捕疑犯督察掟水樽 區議員助理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政事

政事

涉向追捕疑犯督察掟水樽 區議員助理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2021年01月12日 18:23 最後更新:18:25

裁判官裁定其抗拒公職人員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前年「721事件」3個月,大批市民再到元朗聚集紀念,期間24歲區議員助理向追捕疑犯的警員投擲水樽並管有雷射筆被控3罪。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裁判官梁雅忻今午在屯門裁判法院指出片段顯示被告曾投擲水樽,拉起倒地女疑犯,阻礙督察追捕,故裁定被告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梁官再指另外2名警員證供誇大,被告被制服時沒有明顯掙扎,證據亦不足以穩妥地推斷被告當時右手握住或管有涉案雷射筆,遂裁定其抗拒公職人員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梁官提到辯方指督察曾於Instagram發表個人感想,顯示其對示威者有偏見和仇視,片段中也可見曾以粗言穢語責罵被告,督察作供時也承認案發時情緒憤怒,並非專業應有態度。梁官反駁辯方質疑雖然呈堂片段不清晰,不足以清晰顯示被告曾干犯指控行為,但多條片段從不同角度呈現案發現場情況,顯示受阻督察追捕女疑犯時,被告奔跑間轉身,右手向後作投擲動作,拋出物品,內有液體的水樽跌在地上,與督察供詞吻合。片段又顯示督察其後捉住女疑犯背囊致對方倒地,被告停步回頭拉起女疑犯使其逃脫,故裁定督察如實作供,表現雖不符期望,但仍誠實可靠,而被告則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梁官又根據片段反駁另外2名警員,指其供詞誇大。被告當時被督察捉住推後至路邊欄杆,再被多名警員推倒在地,倒地後雙手抱頭,以抵擋警員用警棍擊打,然後被警員翻轉身軀至面朝地下,為時僅數秒,期間無明顯掙扎,並無如警員供稱「典來典去」、右手用雷射筆照射警員。梁官認為被告期間行為或因痛楚而出於自然反應,可以理解,並不構成抗拒行為,故裁定抗拒公職人員罪脫。

李梓豪(撐雨傘者)。資料圖片

李梓豪(撐雨傘者)。資料圖片

梁官再指被告倒地期間,胸口近路面位置曾出現2秒綠光,但由於關鍵的2名警員供詞誇大,而現場環境混亂,雷射筆或許本來已在地上,未能安穩地推論被告當時右手握有或管有雷射筆,基於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梁官又提到法庭對取證要求高,控方檢查和紀錄作為主要證物的涉案雷射筆長度時,出現手民之誤,要求控方未來處理證物時「小心啲」。

被告李梓豪被控於前年10月21日,於元朗鳳攸北街阻礙及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和管有1支激光筆。

往下看更多文章

不滿遭「抄牌」涉以車門撞交警 前港足代表招重文脫罪

2024年02月15日 16:43 最後更新:17:24

前港足代表、現任港超球隊標準流浪教練團成員招重文,懷疑因不滿交通警「抄牌」,涉嫌用車門撞到警員,1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罪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裁判官裁決時指,拒絕接納涉案交通警員反口覆舌的口供,而案件亦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車輛車門打開了多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