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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被控襲警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 三罪共判囚7個月

政事

司機被控襲警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 三罪共判囚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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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被控襲警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 三罪共判囚7個月

2021年01月14日 12:07 最後更新:12:09

裁判官指,雖然受襲警員無實際傷勢,但屬最嚴重襲警情節。

35歲司機在前年11月的三罷示威中衝撞一名警長,阻止警察將一對被制服的男女帶走,早前承認襲警罪,再被裁定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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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張志偉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3罪共判處被告監禁7個月,指雖然受襲警員無實際傷勢,但屬最嚴重襲警情節,又指案發時正值中環午飯時間,對公眾威脅極大。

辯方求情指被告參與集結無預謀,被告亦無跟隨他人扔雜物,造成威脅不大,也無證據顯示有傷亡或財物損失,被告參與短暫亦非領導角色,附近亦無高風險建築物如政府總部。辯方續指被告犯案出於一時衝動,並不崇尚暴力行為,當日被告亦受傷至血流滿地,雖然法庭不作政治判斷,但望法庭明白社會事件影響到市民情緒和生活。

張官判刑時指被告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社會安寧,藉人多勢眾逼令警方放人,若變成「搶犯」可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張官又反駁辯方指同類型非法集結一般屬突發情況,無預謀亦不減刑責,情況容易變成暴力衝突。張官再認為案發時正值中環午飯時間,對公眾威脅極大,公害的核心不容忽視,不欲姑息出於羊群效應和一時衝動的非法集結,令公眾誤會。而被告受傷實屬犯案自招,警方驅散人群後單獨行事襲警,令其他人情緒高漲加入襲擊,雖受襲警員無實際傷勢,但屬最嚴重襲警情節。

張官遂以3個月作襲警罪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個月;非法集結罪判囚6個月;期間使用蒙面物品罪判囚2個月,其中因襲警屬單獨行事,與非法集結不相連,故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被告共監禁7個月。

涉案受襲警長A的防暴警隊員陳智勇早前作供稱,案發當日駐守中區警署公眾活動小隊,下午1時許接報到交易廣場平台,看見現場有逾100名黑衣戴口罩的人士聚集破壞,情緒激動,向警方叫囂指罵。

被告張展文。資料圖片

被告張展文。資料圖片

其他警員制服1男1女後,陳及同隊10名隊員圍圈保護2人,退向交易廣場1座玻璃門,期間警告黑衣人不要衝擊不果,黑衣人投擲大量雜物。

穿著灰衣綠長褲、戴黑口罩和眼鏡的被告張展文,於人群前沿2次衝前指罵警員,陳遂持警棍上前驅趕被告。期間被告反抗,並欲搶陳手上圓盾,陳警告後揮棍打被告手部。被告和人群並未散去,被告突然衝向事主警長A面前「想撞埋去」,陳認為被告想襲警,上前支援時遭被告打中左胸,數名警員隨後制服被告。

被告張展文被控於前年11月13日,在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長A、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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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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