睇低紥鐵工揚言捱3個月賺10萬 港男做一日即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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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稱伸縮棍是被朋友放進背囊,自己不知該物品為何物,惟裁判官指被告清楚活動目的並帶備衣物更換,行事小心,故不採納其辯解。
16歲少年於前年12月初在土瓜灣涉嫌夥同他人塗鴉一架九巴的擋風玻璃及倒後鏡,被控非法集結、刑事毀壞及管有攻擊性武器。
他早前已承認非法集結罪,鄭念慈裁判官今於九龍城法院指,被告當日裝備齊全,明顯有充足的準備,知道有一定危險性,不認為他會讓朋友將不知名物件放進其背囊中,即一支伸縮棍,遂裁定其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另一刑毁則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意圖用使用該噴漆而罪脫。案件將押後至本月28日判刑,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鄭官裁決時指,被告鄭旨臻雖稱伸縮棍是被朋友放進背囊的,他由始至終也不知道該物品是何物。惟鄭官稱被告當日參與活動前有充足的準備,清楚知道為快閃活動,還帶備了衣物更換,準備事後回校繼續上課,遂認為被告行事小心,絕不可能隨便幫另一名罪犯裝東西,裁定其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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