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男子李某在公寓內嫖娼後,從窗戶墜樓身亡,經調查符合自行墜樓情況。李某的突然去世,李某的父母、妻子、兒子等4名家屬認為公寓無證經營,而且未盡到作為賓館經營者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為此,家屬將公寓的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48.7萬元的損失。這一訴求是否得到支持?南都記者獲悉,廣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認定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墜樓致死的後果自行承擔責任,駁回了家屬的訴訟請求。
男子入住公寓嫖娼
一小時不到墜樓死亡
2019年6月19日6時23分許,李某入住賴某經營的位於廣州市白雲區長湴街一處公寓的311房,6時51分許,李某墜樓。當天7時05分,救護車到達現場,李某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半小時不到,李某發生了什麼事情?白雲區公安分局嘉禾派出所接警後開展調查工作,發現李某生前入住的311房間大門內部的插銷已經上鎖,用鑰匙打不開門。
在破門而入之後,公安機關在房間的床頭櫃下面發現一個避孕套包裝袋,包裝袋已經撕爛。窗戶離地面高為80cm,放電視的桌子上發現一枚鞋印,鞋印與死者鞋為同一種屬。窗戶東側外沿發現一枚殘缺鞋印,鞋尖朝外,鞋印花紋與死者鞋花紋相似。
據目擊者許某介紹,在6點30分左右,他看到一個男子騎摩托車載著一名女子到公寓門口,隨後女子上樓,男子在樓下等,約20分鐘後,女子從公寓走出並上車離開。大約3至4分鐘左右,他看到公寓右側圍著幾個人,於是跑過去看,發現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該男子正是李某。
男子符合自行墜樓情況
三名人員被行政處罰
在公安機關調查過程中,公寓經營者賴某反映,有兩名穿藍色短袖男子前來開房,用名為汪某的身份證開了一間311房,其中一名男子將鑰匙給了李某,此後他看到有一名白衣女子跟李某後面一起上了三樓,開房的兩名藍色上衣男子就離開了公寓。
而介紹賣淫的男子韋某說,他之前因介紹賣淫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019年5月出獄後重操舊業,6月19日上午6時20分左右,他接賣淫女「麗麗」到公寓賣淫,用撿來的“汪某”的身份證件開了311房間,並收取了李某250元嫖資,賣淫女分100元,房費50由公寓老闆收取,韋某自己收取40元提成,60元給拉客的摩的師傅。
據賣淫女劉某陳述,她從2011年開始從事賣淫服務,在2019年認識了韋某,韋某會介紹客人給她。在事發當天,她跟著嫖客進入311房,後與客人發生性行為,完事後,她與客人打招呼後就離開公寓,未見客人有異常情況,「我聞到他身上有酒味,精神狀態是清醒的。」
經調查,公安機關對該事件中涉嫌違法的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韋某因介紹賣淫被處行政拘留15日,劉某因賣淫被處行政拘留10日,賴某因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營被處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處以取締該公寓。
此外,公安機關通過開展現場勘查,調取監控視頻,結合法醫鑒定意見,暫未發現李某有受他人侵害的情況,符合自行墜樓。
家屬質疑公寓無證經營
索賠148.7萬元被駁回
事發後,李某的家屬將公寓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共計1487286.06元。
李某家屬認為,賴某無證經營賓館,案涉房間窗戶低於建築設計規範要求,未盡到作為賓館經營者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賴某縱容他人在其經營場地內從事違法活動,增加了經營場所內的不穩定不安全因素。
賴某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與李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賴某經營的賓館在經營資質、日常管理、設施配備等方面存在明顯瑕疵。
一審時,白雲法院認為,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具有認知能力,對於墜樓行為的發生,能預見其行為後果,其應對攀爬窗戶墜樓致死的損害後果自行承擔責任。賴某雖然存在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賓館,以及案涉房間窗戶離地面高度80cm,低於建築設計規範要求90cm等安全保障瑕疵,但與李某墜樓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此駁回了李某4名家屬的訴訟請求。
家屬上訴稱可能是失足墜落
原因是在窗邊乘涼窗檯過矮
一審判決之後,家屬提起上訴稱,一審認為李某自己攀爬窗檯的行為是導致死亡的原因,該認定錯誤,遺漏了其他可能性。
家屬認為,由於賴某經營的賓館沒有在牆外安裝攝像頭,導致李某墜樓的過程無法證明,舉證不能的責任在於賴某。
家屬一方不認可李某存在攀爬行為,李某是失足墜落,失足的原因可能是李某當時站在窗邊乘涼,由於窗檯過矮導致墜落。退一步講,即使李某對其墜樓存在過失,賴某可以減輕責任,而非不承擔責任,其仍應承擔主要責任。
對此說法,公寓經營者賴某答辯稱,窗戶前擺放了電視櫃、電風扇擋住了窗戶,由於房間不大,床、電視櫃、牆之間的空隙很小,空隙中間不能站人;從生活常理來看,如果不是有意跳樓不至於發生意外墜樓的情況。
從公安機關的調查的資料及房間現場照片可知,在電視櫃、窗台上遺留了死者的腳印及在牆上、窗戶上遺留了死者的手指印,由此可以推斷出死者有踩踏電視櫃、攀爬窗戶的行為,這說明死者是打開窗戶踏上電視櫃(電視櫃還被死者踩斷)、攀爬窗戶有意跳樓,導致身亡。
即便死者不是有意自殺,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具有認知能力,對於攀爬窗戶墜樓樓行為的發生能預見其後果,應自行承擔責任。
男子對墜樓身亡後果自行承擔
廣州中院駁回家屬上訴
廣州中院認為,二審爭議焦點為:賴某經營的公寓有無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其應否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責任。
本案中,李某系因嫖娼目的入住涉案公寓,在入住時特意以他人身份證開房,並未進行實名登記。在李某自身行為明顯違法、故意規避管理的情況下,李某家屬主張賴某未如實登記入住人員信息,管理上存在過錯的理由不成立。
至於賴某無證經營公寓的問題,屬於在相關職能部門行政管理中的違規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亦無因果關係。
其次,根據嘉禾派出所的調查結論,李某墜樓原因排除了受他人侵害的情形,符合自行墜樓的情形。李某入住賓館後攀爬上窗檯並非一般住客的正常舉動,該攀爬窗戶行為是由其個人主觀意志所決定,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行為所產生的危險性具有認知能力,應對墜樓致死的後果自行承擔責任。
為此,廣州中院於2020年12月17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