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8日上午,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吳德仁故意殺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併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吳德仁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吳德仁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53108元。

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德仁與關某某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兩名子女。2020年7月8日,關某某以吳德仁經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雙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其與吳德仁離婚,並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案由雙城區人民法院周家法庭負責人即被害人郝劍(男,歿年56歲)審理。

案件開庭審理時,關某某將吳德仁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作為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提交給法庭,並要求不能將上述證照交給吳德仁。同年9月17日,雙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准予吳德仁與關某某離婚;關某某與吳德仁家庭共同財產價值16萬元房屋一處歸吳德仁所有,吳德仁給付關某某房屋折價款8萬元;家庭共同債務10萬元,關某某與吳德仁各承擔5萬元;吳德仁給付關某某家庭養豬收益20萬元。判後,吳德仁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對辦案法官郝劍心懷不滿。吳德仁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給付關某某房屋折價款6萬元;關某某負擔家庭共同債務7萬元;不應給予關某某養豬收益20萬元。後吳德仁及其子吳成林向郝劍索要房產證。因一審判決尚未生效,且房產證系關某某提交,郝劍未予同意,並告知其必須等二審結束以後方可以給付,吳德仁對郝劍心生怨恨。

同年11月13日上午,吳德仁酒後從家中攜帶尖刀到周家法庭向郝劍索要房產證,遭拒絕後,吳德仁不滿,打了郝劍一拳,後被勸阻。吳德仁在周家法庭大廳等待郝劍庭審結束,再次向郝劍索要房產證,後二人進入法庭門衛室,吳德仁持尖刀刺郝劍胸部一刀,欲繼續捅刺時被他人阻止,後被趕到的公安人員抓獲。郝劍在法庭內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因單刃刺器刺傷胸部致肺、肺動脈損傷失血死亡。吳德仁故意殺人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人民幣653108元。

庭審中,法庭組織控辯雙方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吳德仁作了最後陳述。公訴機關認為,本案是一起犯罪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案件,被告人吳德仁公然在法庭內行凶殺人,肆意侵害法治捍衛者的生命權利,蔑視和挑釁法律權威,必須依法嚴懲,建議判處吳德仁死刑。吳德仁及其指定辯護人以吳德仁具有自首情節,主觀惡性不深,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為由進行了辯護。休庭後,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評議,並報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後予以當庭宣判。

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德仁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吳德仁及指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吳德仁因民事訴訟活動而對人民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滿,準備作案工具,公然持刀殺害人民法官,挑釁司法制度,藐視司法權威,踐踏國家法律尊嚴,嚴重危害社會公平正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作案動機卑劣,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極其嚴重,應當依法嚴懲,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遂作出以上判決。

被害人、被告人家屬及部分群眾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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