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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文員管有彈叉無線電通訊判囚 不服定罪上訴終被駁回

政事

男文員管有彈叉無線電通訊判囚 不服定罪上訴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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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文員管有彈叉無線電通訊判囚 不服定罪上訴終被駁回

2021年01月19日 16:52 最後更新:17:08

法官認為12個月的量刑基準仍在合理範圍內

33歲男文員前年8月31日晚上在港鐵太子站內被搜出彈叉、螺絲帽及雷射筆等物品,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兩罪罪成,分別被判處12個月監禁和罰款5,000元。他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李運騰法官今頒布判詞駁回其上訴,指出以重審的方式,審視上訴方的所有上訴理由,但認為無一成立,又認為監禁12個月並非明顯過重。

上訴人鍾日祺指裁判官作出有罪推論,沒有充分考慮有利於鍾的因素,又指裁判官在審訊時向辯方證人提問大量問題令審訊不公,而且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涉案物品有限的殺傷力,以致量刑明顯過重。

李官考慮席前的證供證據後,不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有任何錯誤或考慮不周的地方,而螺絲帽配合丫叉使用,與雷射筆均可遠距離傷人,鍾管有涉案攻擊性武器的意圖是用作傷人,簡直呼之欲出,毫無懸念可言。而裁判官向辯方證人提問是在嘗試澄清和理解證人的證供,沒有顯示偏見或有偏幫一方之嫌的地方。

鍾日祺提上訴被駁回。資料圖片

鍾日祺提上訴被駁回。資料圖片

李官認為12個月的量刑基準仍在合理範圍內,並非明顯過重,而現時沒有證據顯示鍾曾參與太子站內出現的打鬥和破壞,又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在得悉太子站有事故發生後,才攜同相關物品趕赴現場,否則李官便認為刑期應有上調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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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首引反恐條例控串謀爆炸殺警案 選出3男6女陪審團 料審期60日

2024年04月22日 11:53 最後更新:20:58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多人涉嫌計劃設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法庭將部分否認控罪的被告,分成另案審理,案件22日早上在高院提訊,選出3男6女共9人陪審團,預計23日控方會作開案陳詞。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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