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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文員管有彈叉無線電通訊判囚 不服定罪上訴終被駁回

政事

男文員管有彈叉無線電通訊判囚 不服定罪上訴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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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文員管有彈叉無線電通訊判囚 不服定罪上訴終被駁回

2021年01月19日 16:52 最後更新:17:08

法官認為12個月的量刑基準仍在合理範圍內

33歲男文員前年8月31日晚上在港鐵太子站內被搜出彈叉、螺絲帽及雷射筆等物品,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兩罪罪成,分別被判處12個月監禁和罰款5,000元。他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李運騰法官今頒布判詞駁回其上訴,指出以重審的方式,審視上訴方的所有上訴理由,但認為無一成立,又認為監禁12個月並非明顯過重。

上訴人鍾日祺指裁判官作出有罪推論,沒有充分考慮有利於鍾的因素,又指裁判官在審訊時向辯方證人提問大量問題令審訊不公,而且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涉案物品有限的殺傷力,以致量刑明顯過重。

李官考慮席前的證供證據後,不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有任何錯誤或考慮不周的地方,而螺絲帽配合丫叉使用,與雷射筆均可遠距離傷人,鍾管有涉案攻擊性武器的意圖是用作傷人,簡直呼之欲出,毫無懸念可言。而裁判官向辯方證人提問是在嘗試澄清和理解證人的證供,沒有顯示偏見或有偏幫一方之嫌的地方。

鍾日祺提上訴被駁回。資料圖片

鍾日祺提上訴被駁回。資料圖片

李官認為12個月的量刑基準仍在合理範圍內,並非明顯過重,而現時沒有證據顯示鍾曾參與太子站內出現的打鬥和破壞,又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在得悉太子站有事故發生後,才攜同相關物品趕赴現場,否則李官便認為刑期應有上調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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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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