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當天,被告為在遮打花園舉行的合法集會佈置舞台。
燈光技術員前年11月,為在遮打花園舉行的政治集會佈置舞台後,將扳手、鎅刀等工具帶到灣仔後被捕,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經審訊後今在東區裁判法院獲裁定無罪。張志偉裁判官接納被告因工作之故攜有涉案物品,不能斷定他會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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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歲燈光技術員張祉仁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的僱主早前作供稱,事發當天,被告為在遮打花園舉行的合法集會佈置舞台,涉案物品是他工作時的工具,並出示了相關工作證明。
張官接納僱主的證供,並認同被告下班離開時,將工具帶到不屬暴動地區的灣仔並非不合理。雖然被告仍可將工具作其他用途,惟這不能構成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因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堵路或破壞,又謂:「如果佢無工作在身,就係另外一回事」。
被告張祉仁。
拘捕被告的警員早前供稱,當日見到被告身處灣仔茂蘿街,跟在人群後逃跑,並側身指罵警員。張官接納警員的證供,但認為這只能視作被告的行為非常可疑。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