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級法院昨日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死刑判決。賴小民將成為中共十八大以來,第一名被處死的貪官。
  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於本月五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於一審宣判。法庭認定賴小民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十七點八八億餘元(人民幣,下同),貪污二千五百一十三萬元,賴小民有配偶而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賴小民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法院昨日二審宣判,認為賴小民犯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應數罪並罰,雖然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天津市高級法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