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雙標美國後,又出了個雙標英國,睇來,他們應該是用 “5眼” 的標準,難怪我們怎做也不達標。。。

雙標英國吾比大律師來港做控方,其實侵害了該名大律師的權益,敢問雙標英有可資格談自由?再講,法律吾係應該公平公正?即控便雙方均有權獲得公平審訊?請自己的代表律師?你甘樣施壓,咪即政治凌駕司法獨立?倒不如試下請哂全部英國大律師,等你外相逐個譴責?

入主題,雙標英國駐華大使話更改bno條款吾算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話無更改入籍條件。。。哈,這種咬文嚼字的大話都講得出?

敢問一句,bno是旅遊證件嗎?你容許逗留5年旅遊?旅遊的定義是甚麼?當你是旅遊,你比吾比你d遊客打工,讀書,享用福利?請講清楚!




沉默的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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