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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男管武律政司提刑期覆核 裁定原則出錯由10日改判囚3月

政事

21歲男管武律政司提刑期覆核 裁定原則出錯由10日改判囚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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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男管武律政司提刑期覆核 裁定原則出錯由10日改判囚3月

2021年01月28日 14:16 最後更新:14:18

21歲男生司徒浩燊前年11月在沙田大會堂附近被搜出兩支灌有水泥的鐵通,承認控罪後被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判囚10日。律政司質疑刑罰過輕,今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裁定10天刑期過輕,而且原則上出錯,改為以8月為量刑起點。法庭考慮到被告接受第二次監禁可能會引起焦慮不安,以及覆核時間離案發甚遠,再予以酌情扣減至判囚3個月。判案理由將以書面形式擇日頒布。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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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質疑,原審裁判官判刑時,過分強調男生沒有使用鐵通,以及他並非現場被捕兩點,而過於輕判採納15天為量刑起點。被告所承認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要旨是為預防用途,故裁判官不應視被告沒有使用武器傷人為輕判理由,反而應接納社會氛圍為考慮因素。而且原審裁判官在判辭中解釋為何採納15天為起點時,著墨不足,反而在字裏行間中過分表現對被告人的惋惜和同情,律政司認為做法並不公道。另外,涉案武器屬改裝武器,縱使被告承認是為自衞用途,但刑期似乎與阻嚇性原則相違背。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辯方大律師黎家傑陳詞指,判辭已反映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到控罪的預防性成立要旨,裁判官的決定是基於男生的年紀,其被捕地點並非衝突現場,而且沒有證據反映他曾使用武器。即使鐵通是遭改裝,但攻擊力也不屬於高,因為每支僅重逾一百克。雖然裁判官在判辭中表達同情甚至歉意,但法庭在判刑時是可以有個別意見,內容亦不見得裁判官有因此而減刑。

案件由上訴庭由3位法官左起:潘兆初、彭偉昌及潘敏琦負責審理。

案件由上訴庭由3位法官左起:潘兆初、彭偉昌及潘敏琦負責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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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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