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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准保釋律政司上訴 終審法院批上訴許可下周一審理

政事

黎智英准保釋律政司上訴 終審法院批上訴許可下周一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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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准保釋律政司上訴 終審法院批上訴許可下周一審理

2021年01月28日 14:43 最後更新:14:45

雙方將出動猛將律師團隊。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欺詐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早前批准黎以1000萬港元保釋外出,律政司就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批出上訴許可並下令黎期間須還押。案件將在下周一(2月1日)審理,雙方出動猛將律師團隊。

終院批出上訴許可並下令黎期間須還押。資料圖片

終院批出上訴許可並下令黎期間須還押。資料圖片

黎智英一方的律師團隊,包括黃繼明資深大律師、黃佩琪資深大律師、李少謙大律師及譚俊傑大律師。律政司則由周天行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及檢控官陳穎琛出戰。

今次律政司上訴,主要爭議《國安法》第 42(2)條的涵義,以及李官考慮批准保釋的方法是否出錯。

案件由特首已委任的國安法「指定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處理。

黎智英。資料圖片

黎智英。資料圖片

《國安法》第 42(2)條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律政司要求終審法院處理「應如何正確詮釋《國安法》第 42(2)條?」。而李官認為終審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保釋決定上訴,但終院指保釋決定雖然並非最終決定,但終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關乎李官如何詮釋《國安法》第 42(2)條的事宜。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早前批准黎以1000萬港元保釋外出,律政司就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早前批准黎以1000萬港元保釋外出,律政司就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下周一的上訴主要爭議《國安法》第 42(2)條的涵義,以及李官考慮批准保釋的方法是否出錯。若上訴被駁回,保釋決定將被裁定有效,黎智英則能繼續獲准以1000萬港元保釋外出;若上訴得直,保釋決定則會被作廢,保釋問題將重新交由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或原訟法庭法官處理 。

黎智英保釋上訴下周一審理。

黎智英保釋上訴下周一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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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集會黎智英等七人參與非法集結終極上訴 終審庭6.24審理

2024年03月05日 14:52 最後更新:15:42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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