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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藏雷射筆現身示威區 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政事

男子藏雷射筆現身示威區 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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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藏雷射筆現身示威區 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2021年02月06日 12:02 最後更新:12:05

27歲地盤工人涉在前年11月在油麻地示威活動中,以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他否認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在審訊時指自己當時與友人在餐廳用餐。鄭念慈裁判官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作出裁決,指被告的確有工作需要使用雷射筆、口罩、勞工手套等物件,控方未能穩妥地證實被告便是當日使用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的男子,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作出裁決。資料圖片

裁判官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作出裁決。資料圖片

報稱任職送貨員的陳勁安(27歲)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及永星里交界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鄭念慈裁判官裁決時指,警方指出案發當日有一名男子在案發地點以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被告指自己當日與3名友人到餐廳吃飯,飯後再到果汁店聊天,當時不可能出現在警方防線附近。被告的上司作供時清晰詳細解釋,被告工作上需以雷射筆指揮貨車需要或不需要入油,口罩及勞工手套等是工作用途,工作地點亦沒有為員工提供貯物櫃,故員工需隨身攜帶涉案物品。

鄭官接納被告管有雷射筆的原因,但本案重點爭議是被告有否用雷射筆射向警方防線作傷人之用,而涉案片段只顯示案發現場有多名黑衣示威者,但「係咪被告就好難講」。鄭官認為控方未能穩妥地證實被告便是當日使用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的男子,根據疑點利益歸與被告的原則,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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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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