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應該從來沒有當自己是中國人。他以前數次去美國跪拜美國的當權者以及政客,並以跪拜他們為榮。在前年香港暴亂期間,他公開宣稱自己是在為美國而戰,不斷利用他控制的傳媒機器攻擊特區政府及中國大陸政府。

去年,黎智英先後被控欺詐罪及《港區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早前批准黎以1000萬港幣等條件保釋,香港律政司不滿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的五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2月9日宣讀判詞,撤銷此前香港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黎智英需在獄中度過春節。法庭宣讀的判詞指,雖然終審法院沒有權力裁定國安法任何條文因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不符而違憲或無效,而終審法院裁定國安法第42(2)條對“有利於保釋的假定”,衍生了一個特別例外情況,為保釋申請加入嚴格的門檻要求。如果法官考慮過所有相關資料,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應該拒絕其保釋申請。

如果法官認為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時,應考慮有沒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將會不會依期歸押,在保釋期間重犯、干擾證人或妨礙司法公正等,為了杜絕上述情況而施加的保釋條件亦應一併考慮。

這意味著終審法院沒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保釋後會依期歸押,同時也不相信黎智英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的安全行為。

筆者認為,原審法官李運騰錯誤詮釋國安法第42(2)條,誤解了新嚴格門檻要求之性質及效力,把國安法第42(2)條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混為一談,採取了錯誤的處理方式,沒有根據國安法第42(2)條作出妥善評估。


這次保釋申請判決或會成為1997年香港回歸以來,最為重要而且影響深遠的單一案件。 勾結外國勢力以損害香港特區、損害中國者,違反國安法,必須受到嚴懲。 這在美國及歐洲各個都是一樣的。 黎智英自作自受,求仁得仁罷了。

梁百強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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