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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人涉8.18非法集結 辯方呈專家報告質疑警方部署不尋常

政事

黎智英等人涉8.18非法集結 辯方呈專家報告質疑警方部署不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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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人涉8.18非法集結 辯方呈專家報告質疑警方部署不尋常

2021年02月17日 12:50 最後更新:12:50

案件今日續審

壹傳媒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涉嫌於前年8月18日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的民陣遊行被控,除區諾軒、梁耀忠昨(16日)已認罪、繼續保釋至下月22日求情及判刑外,其餘七名被告均否認2項控罪,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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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資料圖片

案件今日續審

李卓人。

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先發言解釋已呈交來自監警會前國際專家小組成員、英國基爾大學社會心理學教授Clifford Stott的專家報告解釋人群控制及群眾心理,說明案發當日如果無法確保群眾安全地出入維園,才具明顯風險威脅公眾安全。警方就當日非常不尋常的決定,在公眾安全上的不作為正帶來公眾安全風險,被告當日行為有助緩解風險,確保公眾安全,故具合理辯解,而唯有提供專家報告才足以在審訊中讓法庭理解情況。

左起:梁國雄、何俊仁。

駱應淦並解釋因在開審1周前,才從控方索得有關公眾秩序的警方內部手冊,其後馬上尋找專家回應,故延至昨日專家報告方能定稿,呈上法庭,因此延誤責任全在控方。駱應淦向法庭申請容許Stott以視像設備作供。而辯方將對警方行動合理性提出挑戰、質疑警方當日維持反對民陣遊行和事後拘捕是否合理。

蔡維邦。資料圖片

胡官直言當中爭議為「如果安全地讓群眾離開(disperse safely),而非帶領群眾走到中環」,除非被告當日行為均為預先計畫,或可令法庭接納並考慮。大律師布穎琪回應指報告解釋了何謂「群眾規範」(crowd norm),並直接指出警方就當日的行動失誤,有助法庭理解被告行為屬唯一方法讓現場30萬人安全離開維園,做法合理。

黎智英。資料圖片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亦指本案特別在牽涉重大憲制問題,一方面爭議被告是否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另一方面爭議《公安條例》,而警察如何操控涉案集會亦是關鍵議題。如果法庭只接納控方傳召警員到庭作供陳述當日的行動命令,證供會變得一面倒,而接納Clifford Stott的專家報告並傳召Clifford Stott作供有助法庭判斷是警方就涉案集會的決策是否合憲及合比例。

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資料圖片

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資料圖片

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先發言解釋已呈交來自監警會前國際專家小組成員、英國基爾大學社會心理學教授Clifford Stott的專家報告解釋人群控制及群眾心理,說明案發當日如果無法確保群眾安全地出入維園,才具明顯風險威脅公眾安全。警方就當日非常不尋常的決定,在公眾安全上的不作為正帶來公眾安全風險,被告當日行為有助緩解風險,確保公眾安全,故具合理辯解,而唯有提供專家報告才足以在審訊中讓法庭理解情況。

李卓人。

李卓人。

駱應淦並解釋因在開審1周前,才從控方索得有關公眾秩序的警方內部手冊,其後馬上尋找專家回應,故延至昨日專家報告方能定稿,呈上法庭,因此延誤責任全在控方。駱應淦向法庭申請容許Stott以視像設備作供。而辯方將對警方行動合理性提出挑戰、質疑警方當日維持反對民陣遊行和事後拘捕是否合理。

法官胡雅文指案中凡事實證供均可自行考查,反覆質疑以錄影片段呈現的專家報告無法舉證證明被告當日行為的意圖,而當中批評警方的意見「全建基於假設」(all hypothetical),難以肯定既非關乎案中事實爭議,如何能協助法庭。

左起:梁國雄、何俊仁。

左起:梁國雄、何俊仁。

胡官直言當中爭議為「如果安全地讓群眾離開(disperse safely),而非帶領群眾走到中環」,除非被告當日行為均為預先計畫,或可令法庭接納並考慮。大律師布穎琪回應指報告解釋了何謂「群眾規範」(crowd norm),並直接指出警方就當日的行動失誤,有助法庭理解被告行為屬唯一方法讓現場30萬人安全離開維園,做法合理。

辯方申請向法庭呈上Clifford Stott的專家報告,以及希望法庭批准Clifford Stott以視像形式在本案舉證完畢後作供。辯方指控方理應在更早的時間向辯方提供有關公眾秩序的警方內部手冊,以及有關證人陳述書,而辯方在收到有關文件後已在最快的情況下取得專家被告。辯方又指維園合法集會參與者如果進入及離開維園後疏散的範疇非常重要,而警方的決定會影響當日參與者的行徑,警方當時又沒有事先警告或作出指示,故Clifford Stott就人流管制及群眾心理的專家報告有助辯方挑戰警方禁止遊行權力的合比例性,並挑戰警方是否過度限制市民的集會自由及言論自由。

蔡維邦。資料圖片

蔡維邦。資料圖片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亦指本案特別在牽涉重大憲制問題,一方面爭議被告是否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另一方面爭議《公安條例》,而警察如何操控涉案集會亦是關鍵議題。如果法庭只接納控方傳召警員到庭作供陳述當日的行動命令,證供會變得一面倒,而接納Clifford Stott的專家報告並傳召Clifford Stott作供有助法庭判斷是警方就涉案集會的決策是否合憲及合比例。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採納駱應淦的觀點,指案發後8個月律政司才提控,然而辯方直到開審前1周,仍對警方相關公眾活動的執法指引及內部手冊一無所知(Absolutely nothing! Zero!),操作上不相稱、不合比例(operational unproportionate),直到收到相關文件才能肯定辯護基礎。何續指專家報告有助法庭全面了解如何實際執行法定的《公安條例》,了解何謂重大內在風險,並為人權把關,避免執法機關不當干預合法集結。何堅持控方提控及警方行動應合乎比例,如法庭不接納該專家報告,便要求控方撤回角色相近,發出警方行動指引的警員證人,亦即首名控方證人。

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梁國雄贊成呈上Clifford Stott的專家報告,以及以視像形式傳召身在英國的Clifford Stott作供。潘指控方在今年1月5日的審前覆核,才提供33段視像片段、1段錄音、44份文件、13份證人陳述書(當中7份為新證人)、11本記事冊,控方更在今早開庭前5分鐘才向辯方律師團隊提供一份新證人陳述書,當中提及維園是否足夠容納當日眾多欲參與維園合法集會的市民,以及附近交通是否足夠應付眾多參與者,故現時申請呈交專家報告及傳召專家證人已算及時。

潘熙又指出,陳皓桓在8月18日下午3時許於維園以揚聲器向參與者高呼:「如果銅鑼灣走唔到,喺灣仔走;如果灣仔走唔到,喺金鐘走;如果喺金鐘走唔到,就喺中環走」,是為了協助參與者安全離開維園合法集會,但控方的立場卻是指當日地鐵站運作正常,故認為各被告沒有理由利用近兩小時,從維園步行至遮打花園行人專用區,質疑「流水式集會」全屬警方反對從維園步行至遮打花園行人專用區的遊行之規避藉口。而Clifford Stott的專家報告正能解釋當日需要人流管制去維持公眾安全。

根據法庭文件披露,控方證人名單有7人,包括6名警務人員和一名港鐵經理,並會有35段新聞報道和27段案發片段呈堂。

黎智英。資料圖片

黎智英。資料圖片

辯方將在審訊中挑戰《公安條例》下警方禁止和平遊行的權力過大及其上訴機制,預計控辯雙方將在舉證完畢後進行此重大的法律爭議,相信對港人日後的集會自由有深遠影響。

本案9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前任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及區諾軒,同被控在前年8月18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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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集會黎智英等七人參與非法集結終極上訴 終審庭6.24審理

2024年03月05日 14:52 最後更新:15:42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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