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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涉8.18非法集結 指揮官供稱該集會界定為重要公眾活動

政事

黎智英等涉8.18非法集結 指揮官供稱該集會界定為重要公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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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涉8.18非法集結 指揮官供稱該集會界定為重要公眾活動

2021年02月19日 12:55 最後更新:12:56

發出當日行動指令的警司今日將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時作供。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涉嫌於前年8月18日民陣集會後組織及帶領群眾遊行到中環遮打道,除區諾軒及梁耀忠認罪候判外,其餘被告均否認2項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發出當日行動指令的警司今日將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時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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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

發出當日行動指令的警司今日將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時作供。

左起:何俊仁、李柱銘。

林芷瑩傳召時任北角分區指揮官張永勤作供,指案發前6日收悉民陣通知將舉辦集會遊行,遂於同日根據《總部通令》,命令鄧姓督察製作公眾活動行動清單,以界定何者為重要公眾活動,2日後鄧完成民陣集會的公眾活動行動清單告知張永勤,予張審視。張審視當中6項危機包括潛在噪音、阻塞道路、對立陣營示威風險及造成公眾不便等,界定該集會屬重要公眾活動,遂再指示鄧作風險評估報告,2日後再交予張。張永勤同意鄧撰寫的風險評估結果為M3,即非常可能會出現輕微擾亂,但公眾安全未受重大影響。

左起:何俊仁、李卓人。

控方代表大律師林芷瑩繼續播放案發當日直播片段舉證,顯示眾被告手持直幡遊行至中環,李卓人則獨自在前,期間區諾軒以揚聲器指引方向,走向遮打道行人專用區,又帶領群眾高叫口號「我有權遊行 無須警方批准」、「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等。片段又顯示到達遮打道行人專用區時,眾被告放下直幡,李卓人向群眾發言表示眾人已抵達中環終點,遊行到此為止,相等於原訂遊行路線,又指過程和平因為沒有警方在場干預,並感謝大家參與,再一同高叫口號。

黎智英。 資料圖片

黎智英出庭後,其任職律師的女兒抱著疑為黎智英孫兒的小孩上前跟黎智英相見,眾人回席就坐後,黎智英抹臉時拉下口罩望向公眾席向家人揮手打招呼。

左起:何俊仁、李卓人、何秀蘭。

本案9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前任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及區諾軒,同被控在前年8月18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

梁國雄。

梁國雄。

林芷瑩傳召時任北角分區指揮官張永勤作供,指案發前6日收悉民陣通知將舉辦集會遊行,遂於同日根據《總部通令》,命令鄧姓督察製作公眾活動行動清單,以界定何者為重要公眾活動,2日後鄧完成民陣集會的公眾活動行動清單告知張永勤,予張審視。張審視當中6項危機包括潛在噪音、阻塞道路、對立陣營示威風險及造成公眾不便等,界定該集會屬重要公眾活動,遂再指示鄧作風險評估報告,2日後再交予張。張永勤同意鄧撰寫的風險評估結果為M3,即非常可能會出現輕微擾亂,但公眾安全未受重大影響。

左起:何俊仁、李柱銘。

左起:何俊仁、李柱銘。

控方代表大律師林芷瑩繼續播放案發當日直播片段舉證,顯示眾被告手持直幡遊行至中環,李卓人則獨自在前,期間區諾軒以揚聲器指引方向,走向遮打道行人專用區,又帶領群眾高叫口號「我有權遊行 無須警方批准」、「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等。片段又顯示到達遮打道行人專用區時,眾被告放下直幡,李卓人向群眾發言表示眾人已抵達中環終點,遊行到此為止,相等於原訂遊行路線,又指過程和平因為沒有警方在場干預,並感謝大家參與,再一同高叫口號。

左起:何俊仁、李卓人。

左起:何俊仁、李卓人。

黎智英出庭後,其任職律師的女兒抱著疑為黎智英孫兒的小孩上前跟黎智英相見,眾人回席就坐後,黎智英抹臉時拉下口罩望向公眾席向家人揮手打招呼。

黎智英。 資料圖片

黎智英。 資料圖片

本案9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前任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及區諾軒,同被控在前年8月18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

左起:何俊仁、李卓人、何秀蘭。

左起:何俊仁、李卓人、何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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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集會黎智英等七人參與非法集結終極上訴 終審庭6.24審理

2024年03月05日 14:52 最後更新:15:42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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