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鈺成指,不認為中央會改變BNO持有人的永久居民身分及權利。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於一個有關基本法前路的研討會上,表示《港區國安法》不能取代23條立法,認為多年來中央都相信人大釋法的方式勝於修改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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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現時香港與其他地方的關係,與當初《基本法》訂立時對比,已經出現很大的變化,因此各界都應該反思修改《基本法》的問題。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資料圖片
至於被問到政改方面,曾鈺成表示現時香港面對的問題,已不在於如何推進政改,而是要如何維持現狀況不變。他又指不認為中央會改變BNO持有人的永久居民身分及權利。
曾鈺成說,不認為中央會改變BNO持有人的永久居民身分及權利。(Government and Laws Committee HKU直播截圖)
至於一同出席活動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不認同實施《港區國安法》代表一國兩制已完結,法例只是為一國兩制增加底線,強調法例不會對港人的日常生活有影響,更建議青少年學習《港區國安法》,可避免墮入法網。
陳弘毅。資料圖片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正連日開會,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在報章撰文認為,《基本法》23條立法的草案中,在解釋草案時,英文版意思更清楚,中文版仍有改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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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安」定義或需進一步釐清
曾鈺成指,政府提出「煽動意圖」涵蓋「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認為相關表述令人覺得個別人或族群間爭吵,若相互引起敵意,便構成危害國安。政府向立法會解釋時,強調針對的並非個人和個人之間的憎恨或敵意;而解釋草案時,英文版意思更清楚,他認為把立法原意準確表達,中文版則仍有改進空間。
曾鈺成。FB圖片
至於國家秘密相關罪行中,就「國家安全」採用內地國安法定義,當中使用「人民福祉」和「重大利益」等字眼。曾鈺成認為若以普通法草擬條文,則需要「釋義」,但本港法律不宜為全國法律用語釋義;如法庭審理案件時要解釋定義,或需涉及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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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指出,「危害國安罪行」的定義採用「枚舉法」,即列出本港法律所界定危害國安的罪行,以及23條草案與國家秘密相關罪行,惟認為定義對評估披露某項資料會否危害國安的幫助不大,或要進一步釐清。
曾鈺成。FB圖片
草案就「境外勢力」定義新增「國際組織」,曾鈺成表示,留意到坊間質疑「境外勢力」定義範圍劃得太寬,予人「生人勿近」之感。但他認為,非所有「境外勢力」都是「魔鬼」,只要跟「境外勢力」合作做正當合法的事,便不會構成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