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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者治港」 成為完善香港政制主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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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者治港」  成為完善香港政制主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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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者治港」 成為完善香港政制主要議題

2021年02月21日 12:20 最後更新:12:45

全國人大即將舉行會議,「愛國者治港」和香港政制改革,將是一個主要議題。

全國港澳研究會將於明日(2月22日)舉行視像研討會,討論如何在港落實「愛國者治港」。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亦將參與研討會,並就「愛國者治港」作出論述,今次將是夏寶龍入主港澳辦後首次公開發表講話。

今次將是夏寶龍入主港澳辦後首次公開發表講話。資料圖片

今次將是夏寶龍入主港澳辦後首次公開發表講話。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近日撰文指出,香港需建立有效機制貫徹「愛國者治港」。他昨日回應傳媒提問時表示,落實「愛國者治港」是「一國兩制」唯一出路,與高度自治並無矛盾。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


 譚耀宗表示,修例風波當中發生的暴力事件,衝擊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很多參選人受到衝擊,辦事處被破壞,支持者被威嚇,這種情況是不能允許的,因此中央和特區政府需要設法防止同類情況發生,應完善香港選舉制度。

他強調,「要建立一個共識,香港社會真的要愛國者治港,要明白一國兩制這是最好的出路、唯一出路,也要明白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與香港有高度自治是沒有矛盾。」

譚耀宗強調,改革選舉制度並非對攬炒派的打壓,而是社會應該思考在香港國安法落實後,如何維持社會穩定。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何俊志。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何俊志。

另外,新華社亦訪問了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常務副院長何俊志,講述要堵塞選舉制度漏洞,方能充分落實「愛國者治港」。

「回歸以來的實踐表明,香港選舉制度方面存在不少漏洞,令‘愛國者治港’原則貫徹得並不充分,理應有所調整,讓這一重要原則在政治制度體系中更充分、徹底地貫徹落實。」何俊志近日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說。

何俊志說,「愛國者治港」本就是「一國兩制」的初心之一。鄧小平先生曾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但由於存在制度漏洞,極端反中亂港分子有機可乘,他們以「癱瘓特區政府」「奪取管治權」為目的,嚴重違背「愛國者治港」原則,他們成為「治港者」是極其危險的。

作為長期研究選舉政治的專家,何俊志指出,絕大多數國家選舉都設有候選人資格審查,並設定了一些基本原則確保競選公職者愛國,但在香港目前體系中,這方面的規範明顯不足,為反中亂港分子留下非常大的空間。

何俊志分析說,從2014年的非法「佔中」以來,香港極端反對派一直在預謀通過各種計劃和行動,甚至用獨立於中央的方式主導香港政治。他們在「修例風波」後竊取區議會議席,野心更加膨脹,企圖全方位爭奪香港管治權,一旦得逞,「顏色革命」就會成功,特區憲制秩序就會被顛覆。這是不能容忍的,也嚴重違背「一國兩制」。

他指出,從2019年區議會選舉和原定於2020年舉行的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前期過程看,香港現有選舉制度中的確存在不少需要堵塞的漏洞,有一些規則該規定還未規定或有規定貫徹得不徹底,比如公職人員宣誓制度、候選人條件規定、競選活動規定、當選議員之後的行為規範等,這為「攬炒派」「攬炒」香港提供了機會。「落實‘愛國者治港’基本的原則,就必然意味著‘反中亂港者出局’。」他說。

談及香港選舉制度漏洞,何俊志舉例說,基本法和香港現行與選舉有關的法律中,都沒有「初選」的制度規定,但在原定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提名前夕,以戴耀廷為首的反中亂港分子和反對派政團「民主動力」串通搞所謂「初選」,打著「公民投票」幌子裹挾民意,為反對派參選造勢。這種「初選」既無法律效力,也無憲制依據。這一行徑嚴重破壞選舉公平,擾亂選舉管理體制,影響正常選舉秩序。反中亂港分子和反對派政客無視法治要求,拋開現行法律規定的選舉制度另搞一套,公開設立票站並號召選民投票,進行所謂「初選」,是以非法活動進行選舉造勢和政治操作,企圖誤導選民在法定選舉中的投票取向。其實質是欺騙、誘導、脅迫部分市民進行政治表態,妄圖以此操控立法會選舉。

「一些參選人還簽署‘抗爭聲明’,揚言一旦當選,將通過否決財政預算案以迫使特區政府停擺。這就是要製造新一輪‘攬炒’,意圖癱瘓特區政府。」何俊志指出,作為立法會議員參選人,連財政預算案都還沒看到,就揚言否決,這完全是喪失了最基本的政治倫理。

何俊志還認為,目前,香港的一些選舉職位代表性不充分,往往會在體制內放大某些極端反對勢力的聲音,無法讓其他階層的聲音充分表達、實現均衡參與,令外界誤以為極端反對勢力代表了香港,為其極端行動提供了空間,這種狀況必須得到糾偏。

何俊志指出,近些年,有反中亂港分子包括一些當選議員,主動勾結外部勢力,甘當美西方反華勢力的代理人,嚴重威脅國家安全。作為公職人員明目張膽成為美西方的代理人,明顯違背「愛國者治港」的原則,必須接受法律制裁,自然也無資格成為「治港者」。

香港政制發展的前路,已是山雨欲來風滿樓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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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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