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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衛出招 議員任內可DQ 9宗罪成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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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衛出招 議員任內可DQ  9宗罪成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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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衛出招 議員任內可DQ 9宗罪成負面清單

2021年02月24日 10:58 最後更新:00:48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去年上任後,昨日(2月23日)重鎚出招,提出修例,規管公職人員宣誓及取消資格(DQ)的規定。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出手解決過去DQ準則模糊的問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出手解決過去DQ準則模糊的問題。

高人話,這次修例一次過解決過去DQ出現的問題,外界最易看到的是新例下區議員也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以及現任區議員亦須宣誓「重新入閘」,其實更大影響的主要有兩方面。

第一, 現任議員違反誓詞在任內也會被DQ。過去一直有一個說法,話議員入閘時不符資格可被DQ,但上任後過得海就是神仙,違反誓詞政府都吹不漲。可否告他們發假誓,也人言人殊。

新例改為清楚說明,立法會、區議會議員日後宣誓後,律政司如認為其違誓,可提出法律程序DQ,被裁定違誓者5年內不得參選。

換言之,你一日做議員,就不能違反效忠的誓詞。一違反,就會被DQ,起碼下一屆(因為在5年內)也不能參選。

正因為此規定,4名區議員鄭達鴻、岑敖暉、袁嘉蔚和梁晃維因為在於去年參選立法會,遭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現在他們在區議會任期之中,曾國衞預告通過修例後這4名區議員將被DQ。

第二, 明確DQ的準則。過去選舉主任只按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這兩個大範圍,判定參選者是否合符資格。客觀上出現黃之鋒去美國遊說美國政府制裁香港,提交名單叫美國制裁選舉主任,但選舉主任也不是以這個原因DQ黃之鋒。

新法例規定的9宗罪。

新法例規定的9宗罪。

今次修例清楚列出參選人和議員會被DQ的9宗罪,包括:

1. 作出或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2. 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包括反對中央政權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或《香港國安法》履行職務和職能。

3. 拒絕承認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

4. 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包括:

(i) 主張、推動或實施香港「獨立建國」;

(ii) 參與以「香港獨立」為宗旨的組織;

(iii) 主張、推動或實施「自決主權或治權」、「全民公投」、「全民制憲」等活動,或參與以「自決」為宗旨的組織;

(iv) 主張或推動香港轉歸外國統治。

5. 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

6. 作出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的行為,包括:

(i) 以非法手段強逼或威嚇行政長官改變某項政策或提交立法會審議的議案;

(ii) 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並意圖以此要脅特區政府、使特區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或逼使行政長官下台及推翻特區政府;及

(iii) 利用特區政府舉行的選舉,組織或實施 (或煽動他人組織或實施 )任何形式的對抗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的「變相公投」。

7. 作出損害或傾向損害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的行為。

8. 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或區旗或區徽。

9. 侮辱或貶損國歌或國家主權的任何其他象徵和標誌。

過去議員經常去外國叫人制裁香港。

過去議員經常去外國叫人制裁香港。

高人話,睇番這9宗罪,基本包含過去幾年、特別是2019年的推動港獨及黑暴亂港的各種行為。回看2019年大量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積極參與這些行為,將來一犯,就會馬上被DQ出局。議員走去外國叫人制裁香港,也會馬上被DQ。

曾國衞今次重手出招,主要是針對過去幾年的亂局。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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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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