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寧鈴)對於眾多「北漂」來說,能在北京落戶紮根可謂是夢寐以求的事,畢竟,一紙戶口背後牽扯到的安家要素太多。因此,在北京的求職市場中,“落戶”對於求職者來說一直都具有絕對吸引力。

不過,近年來,諸如「員工拿完戶口就走人」、“落戶後離職被公司索賠”的事件不斷發生,有人鬧上法庭,也有人選擇高額賠償默默解決。那麼,在大城市中,企業設置的落戶違約金,合理嗎?拿戶口招來的“高端人才”不守信,怎麼辦?

 

 

資料圖:2017年12月在北京舉辦的一場招聘會。中新社記者 侯宇 攝

「變相買戶口?」

員工落戶北京2個月後離職 被判賠10萬

近日,#愛奇藝員工落戶北京後離職被起訴#登上話題榜。

2018年7月18日,員工彭某入職愛奇藝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入職前,雙方還簽訂了《非京籍員工落戶協議》:乙方(彭某)自願承諾將不間斷地在甲方(愛奇藝)工作5年。如乙方在服務期內自行提出辭職、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乙方自願依照誠實守信的原則承諾向甲方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標準為人民幣50000元乘以未服務年限,未滿一年的按月計算。

2019年12月,彭某的戶籍進京手續由愛奇藝公司辦理完成,2020年2月28日,彭某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3月27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

離職前,彭某每月稅前工資為28500元+補助500元,愛奇藝認為,彭某離職給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遠超出協議約定的數額,要求彭某賠償經濟損失16.6萬元。彭某辯稱,愛奇藝公司並未給其提供更多晉陞機會,系因受到公司不公正待遇而提出離職,與完成落戶手續無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彭某明知其簽署的協議中約定了5年的服務期,在戶籍進京手續辦理完成兩個月後即提出辭職,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一審酌情判令彭某應向愛奇藝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彭某和愛奇藝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1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這一消息引發了網友們激烈的討論:

「我們公司也有,公司剛剛給落戶他就提離職了,老闆無敵鬱悶。」

「這落戶就辭職,不相當於騙嗎?十萬買個戶口,以後會有更多這樣的。」

「變相買戶口!應該有相關法律對此進行公正的裁判!」

「應該列入失信人名單!」

拿完戶口就走人 「高端人才」不守信怎麼辦?
 

資料圖:2020年7月4日,山西太原,求職者在會場尋覓工作崗位。中新社記者 武俊傑 攝

求職市場的香餑餑:「稀缺資源」北京戶口

落戶就離職已是求職策略?

從一些網友的評論可以看出,類似「落戶就離職」的事件並不少見。

通過裁判文書網檢索以「2020年、北京、落戶、離職、勞動爭議」為關鍵詞的案件可以發現,相關法律文書達30多篇。其中,直接涉及離職時落戶糾紛的一審案件文書就有10篇。

而在不少裁判案例中,企業都以「北京戶口具有社會稀缺性」為主張,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對於來北京打拚的外地人來說,北京戶口的確是名副其實的「稀缺資源」。2020年8月,北京市人社局發佈消息,2020年北京共有122852人在線提交積分落戶申請,而這一年北京市人社局公示擬取得落戶資格的人員僅為6032人。

「買房、孩子上學、退休金、養老待遇……要想在大城市紮根,戶口依然是非常重要的。」孫琳畢業於浙江大學經濟系,2017年畢業找工作時,在幾家證券公司和銀行伸來的橄欖枝中,孫琳選擇在北京一家銀行做管培生,前提是這裏給北京戶口。

孫琳說,這家銀行在工資待遇方面並不算最好的,入職以後,也是哪個崗位有需要就去哪裏。「不過考慮到第一份工作不落戶,以後就很難落戶北京了,還是選擇了這裏。」

對於很多求職者來說,現實中,戶口與職業選擇是分不開的,在「一戶難求」的北京,為了戶口暫居“籬下”似乎也已成為一種策略。

在北京從事人力資源工作多年的周華接觸到不少以落戶為最優先選項的求職者。他表示,能夠提供北京落戶名額的單位本就很少,一般來說,在入職offer或合同中,單位會直接告訴求職人員,需要在單位服務至少5年或者更長時間,約定違約金或者賠償金。違約金額一般與員工的崗位、薪資、未服務年限掛鉤。

周華說,考慮到訴諸法庭會導致員工留下「案底」,影響誠信,甚至直接影響到下一份工作,一些員工寧願承擔高額的賠償金,也不會選擇打官司。

在周華的印象中,曾有一個長沙姑娘入職北京某高校研究院下屬企業,一年後選擇了跳槽,其賠償額高達75萬元。此前,孫琳也有拿到戶口的同事提前離職,選擇了按照合同約定,直接賠付了公司幾萬元。

「由於企業為此付出的成本可能更多,近年來,可以提供戶口的企業,在招聘時越來越謹慎。」周華說。

拿完戶口就走人 「高端人才」不守信怎麼辦?
 

資料圖:2016年京津冀(河北)人才交流大會。中新社記者 翟羽佳 攝

「落戶違約金」約定原則上無效

戶口難求,但員工應當遵守誠信

值得注意的是,在彭某與愛奇藝公司的糾紛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並未支持企業和員工就辦理本市戶口約定的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其中,第22、23條所規定的,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也就是說,從法律上看,「落戶違約金」的約定是不被承認的。在不少案例中,單位和員工就落戶約定違約金也並未得到法院承認。

「從勞動合同法和最高法去年出台的相關的會議紀要指導的裁判方向來看,僅就落戶問題約定違約金,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協民法專委會副主任安翔向中新網表示。

但同時,考慮到有員工一開始就試圖借單位的進京指標的名義獲得戶口,而後馬上毀約,司法實踐中,並不會認可勞動者這種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這種行為已構成欺詐成分,司法不處理,將產生助紂為虐的效果。」安翔說。

因此,在彭某與愛奇藝的糾紛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都以彭某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其未滿約定工作年限的實際情況,以及因其辭職行為給公司在人才引進及招用同崗位人員方面帶來一定損失,且導致公司為其辦理落戶手續所付出的人力與費用無法實現目的,酌情判定了彭某應向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

針對網友提出應當打擊相應「變相買賣」的看法,專家表示,如果法律不能讓違法成本與其收益相匹配,讓違法成本高於因違法行為而獲得的收益的話,顯然不利於社會管理。

「應當向著進一步打擊這種違反誠實信用行為的方向,有更明確的裁判尺度,比如由最高法制定統一標準,而非僅僅交給法官,用個案的方式去解決。」安翔說。(應受訪者要求,文中部分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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