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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擬上調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大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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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擬上調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2021年02月24日 23:29

當前深圳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下限在全國都較低,未與國家和廣東省要求保持一致,但考慮到一步到位的調整,或導致企業經營困難。深圳擬通過特區立法權,授權政府採取「適時逐步過渡」方式提高繳費比例,以便為企業預留適應時間。2月23日,深圳市政府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可於3月10日前反饋建議。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下稱《條例》)自2013年1月1日實施,但隨著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逐步提高和社會保險費征管體制改革的實施,特別是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下稱《國家綜合方案》)、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出台《廣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過渡方案》(下稱《省過渡方案》)後,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

本次修訂的主要思路是,對於能與國家、省保持一致的規定盡量保持一致。,但結合深圳實際有必要維持現行做法且存在一定爭取空間的,如繳費基數下限等規定,將授權市政府根據情況適時出台應對措施,穩妥推進位度銜接。

下面,一起來看下未來可能出現哪些變化——

1、下調深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

原《條例》規定企業職業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綜合方案》調整了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將原有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這實際上降低了養老保險繳費上限。

於是,《省過渡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規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調整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深圳於同日作出相應調整,即目前實際已執行上述上限標準。《條例》此次將相應修改此規定。

2、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擬逐步提高至16%

目前,深圳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4%,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最低工資標準,以2020年為例,最低標準為2200元。而廣東省企業繳費比例為14%,省繳費基數下限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2020年即為3803元。而《國家綜合方案》要求,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低於16%的(目前只有廣東省、浙江省單位繳費比例低於16%),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

顯然,當前深圳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下限在全國都是較低的,隨著中央調劑制度和省級統籌制度的深入推進,最終將與國家和省要求保持一致。但考慮到一步到位進行調整,將一次性大幅度提高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成本,可能導致企業經營困難。

深圳市政府對此認為有必要採取「適時逐步過渡」的方式,以便為企業預留必要的適應時間。因此,此次修法參照了廣東省、海南省和廈門市等地養老保險條例將單位繳費比例授權同級政府予以確定的做法,擬新增一條授權性規定,即授權市政府將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下限調整過渡至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標準。

「這樣既可維持現狀,又可使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情況和企業承受能力適時調整相關標準直至過渡到國家、省的統一標準,從而為落實國家、省的統一標準要求預留空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說。

同時,此次修訂授權市政府調整繳費比例,包括單位繳費比例以及個人繳費人員的繳費比例。因此,後期深圳提高單位繳費比例時,個人繳費比例也將同步調整。

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或有更改

由於《國家綜合方案》調整了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為保證新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措施。目前,新的辦法尚未出台。

為與上述國家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銜接,本次修訂刪除了對基本養老金的構成以及統籌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計發辦法的具體規定,對養老保險待遇也僅做原則性規定,並擬授權市政府根據國家、廣東省養老保險相關規定另行制定具體計發辦法,以便日後銜接。

而《條例》修訂實施之日至市政府日後出台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期間,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人員,仍按以往操作慣例,即養老金按原《條例》規定計發。待新的計發辦法出台後,再重新核定養老保險待遇,並補發差額。

4、取消歸僑人員加發養老金政策

由於1995年出台的《深圳經濟特區實施規定》規定歸僑職工退休後,退休金不足上年度職工年平均貨幣工資的,加發上年度職工年平均貨幣工資5%的補助費。因此《條例》也設定了歸僑人員加發養老金政策。

但實施中發現:一是國家和省層面均沒有對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歸僑加發養老金;二是目前除深圳外,其他省市均沒有歸僑加發養老金項目;三是為部分群體額外加發養老金,對其他繳費群體不公平,也容易引起其他群體的攀比。

考慮到按照省統籌要求,對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養老待遇支付項目,要儘快調整規範。同時,取消新退休人員歸僑加發養老金項目,原已享受歸僑加發的仍可繼續享受,受影響的人數不多,社會風險較小。因此,此次修訂擬取消對歸僑加發養老金的規定。

5、調整2014年前退休企業人員醫保費支付渠道

由於1992年實施的《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規定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由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此後深圳一直延續該做法。2011年國家《社會保險法》頒佈實施,深圳隨後修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及《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時,採取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處理方式,即對2014年後退休人員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執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醫保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2014年前退休人員則仍維持原有由養老保險基金為其繳納醫保費的做法。

但目前若繼續用養老保險基金為退休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已不符合國家文件及省統籌的要求,也存在審計風險。因此,此次修訂將調整待遇範圍。對於此類退休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等醫保相關問題,市政府將另行研究確定。

【意見反饋渠道】

有關意見建議可通過寄送、電郵或者傳真等方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社會建設工委辦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市民中心A區241室

郵編:518035

辦公電話:88127283

傳真:88101040   電子郵箱:shjsgw@szr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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