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學者指選舉制度 須為特首提供支持

政事

學者指選舉制度 須為特首提供支持
政事

政事

學者指選舉制度 須為特首提供支持

2021年02月26日 12:00 最後更新:12:04

劉兆佳指,香港的選舉制度存在不少漏洞。

中央提出落實「愛國者治港」,近日多名學者就上述原則及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提出意見。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在一篇文章表示,按照前國家領導人鄧小平的要求,選舉制度要保障行政長官是愛國愛港者;選舉制度亦要為行政長官作為行政主導核心提供支持的力量,這力量在立法會的組成中須佔有一定數量,保證政府依法施政。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院長王振民則指,根據憲法和《基本法》,香港實行的政治制度包括選舉制度,從來是國家事務、中央事權,不屬於高度自治的範圍。

中央提出落實「愛國者治港」,近日多名學者就上述原則及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提出意見。資料圖片

中央提出落實「愛國者治港」,近日多名學者就上述原則及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提出意見。資料圖片

駱偉建引用鄧小平就香港選舉制度發表的說話:「這些管理香港事務的人應該是愛祖國、愛香港的人,普選就一定能選出這樣的人來嗎?……我們一定要切合實際,要根據自己的特點來決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他說,按照鄧小平的要求,結合特區的實際,要認識到特區的選舉制度是特區政治體制的一部分,而特區的政治體制是地方性的,政治體制中的政治職務據位人要接受中央政府的領導和監督,這主要是通過中央對行政長官領導,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來完成的。因此,選舉制度一方面要保障行政長官是愛國愛港者,中央信任,能與中央配合,對中央負責;另一方面,選舉制度要為行政長官作為行政主導的核心提供支持的力量,這個力量要在立法會的組成中佔有一定數量,保證政府依法施政。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他又指,要完善選舉制度以有利於「愛國者治港」,防範「反中亂港」者奪取管治權,並提出三項建議。當中,凡有主張、宣揚、煽動、實施分裂國家,推動「港獨」的言論和行為;有主張、宣揚、煽動、實施顛覆、癱瘓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言論和行為;以及有勾結外國政府和政治勢力干預、制裁國家和特區的言論與行為者,不具有參選資格。第二,對參選、競選、當選後的言行進行監督,參政者在不同的階段如有上述言行,都視作其不擁護《基本法》、違背依法宣誓的誓言的行為,取消其資格。另外,對是否擁護《基本法》,不僅要進行形式審查,更要進行實質性審查,從而將一些公然或是以其他方式反對「一國兩制」、反對《基本法》的人排除進入或清除出管治和執政隊伍。

王振民亦提到,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決定特區選舉制度的權力歷來屬於中央,中央行使這個權力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中央授權特區通過「五部曲」的方式推動選舉制度的改革完善;第二種方式就是中央直接行使權力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修改完善特區的選舉制度首先是中央的憲制權力和責任,其次才是特區根據中央的授權如何參與、參與到甚麼程度的問題,《基本法》上從來不存在特別行政區有獨立修改自己選舉制度的權力。在「五部曲」走不通的情況下,香港選舉制度又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唯一選擇就是由中央直接動用憲制權力,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

劉兆佳。港台圖片

劉兆佳。港台圖片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指,香港的選舉制度存在不少漏洞,其主要表現在五方面,包括內外敵對勢力在選舉過程中、在社會上和在管治架構內不斷進行挑戰國家主權的行動、不斷損害和扭曲香港的法治價值、肆無忌憚衝擊行政主導、拖累了經濟民生問題的處理,以及不停挑動政治鬥爭來製造社會的分化、對抗和撕裂。他說,為了實現「愛國者治港」的戰略目標,必須對香港選舉制度做出必要的改革,重新審視選舉辦法、選舉活動和經費、議員和委員履職前的宣誓等,其中至關重要的是候選人的資格審查問題,要有效阻止非忠誠反對派人士「入閘」成為候選人。

駱偉建認為,選舉制度要為特首提供支持力量,這力量在立法會的組成中須佔有一定數量。資料圖片

駱偉建認為,選舉制度要為特首提供支持力量,這力量在立法會的組成中須佔有一定數量。資料圖片

往下看更多文章

全國人大通過關於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全文)

2021年03月11日 17:16 最後更新:23:59

新華社消息,3月11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決定通過時,人民大會堂會場內響起經久不息的熱烈掌聲。這是繼制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後,國家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和政治體制的又一重大舉措。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決定指出,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會議認為,香港回歸祖國後,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確保愛國愛港者治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為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決定共9條。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決定明確,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必須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切實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選舉委員會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等五個界別共1500名委員組成。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名。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分別選舉產生。

決定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決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照本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安排和選舉組織等有關重要情況,及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