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押後至4月12日預審,期間各被告續准保釋。
4男女涉嫌前年10月中「18區開花」示威活動期間,於荃灣堵路被捕,其中14歲女學生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1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另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獲控方撤控,裁判官羅德泉押後案件至3月19日下午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同案其餘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押後至4月12日預審,期間各被告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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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前年10月13日下午4時許,南豐中心外青山公路上約有50至100名示威者集結堵路,有人投擲雜物例如磚頭。警方上前追截制服14歲女學生,在其背囊搜出生理鹽水、眼罩、手套及防毒面具等。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
14歲女學生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1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資料圖片
12歲及14歲女學生、23歲男子王釗鴻及57歲電器技工陳錫華,同被控於前年10月13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264號至298號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14歲女學生另被控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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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