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打贏了官司,卻因對方公司已被註銷無法申請強制執行,小周認為法定代表人作為清算組成員,未經合法清算即註銷了公司,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再次提起訴訟,把法定代表人告上法庭,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贏了官司卻因被告公司被註銷而無法獲得賠償
2019年,小周因廣州某汽車銷售公司未履行與其簽訂的《汽車代購合同》而將該公司訴至黃埔法院。法院判決後,小周雖然贏了官司,卻也高興不起來。因為該公司已經被註銷了,其無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此,小周於2020年又向黃埔法院提起訴訟,稱由於汽車銷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軍已於2019年12月9日申請了註銷登記,導致小周無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公司未經清算即被小軍註銷,小軍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小周的合法權益。請求小軍承擔上述案件判決結果,為清償債務人。
被告小軍未作答辯。
汽車銷售公司進行註銷登記時稱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
南都記者從黃埔區人民法院了解到,經法院查明,2019年10月29日,黃埔法院另案判決小周與汽車銷售公司所簽《汽車代購合同》於2019年8月27日解除,公司返還小周購車款75040元並支付利息並賠償小周可得利益損失4690元。
該汽車銷售公司於2019年1月9日設立,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為小軍。2019年9月16日,該公司發佈了註銷公告,公告日期為2019年9月16日至10月31日。
2019年12月9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公司清算小組已將公司債權債務清理完畢,清算報告已經股東會確認,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該股東會決議有小軍簽名。
同日,該公司申請進行註銷登記,其在《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中登記的註銷原因為決議註銷,債權債務清理情況為已清理完畢。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該日決定準予該公司的註銷登記。
清算組應將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王桂江作為案件的經辦法官表示,本案系清算責任糾紛,爭議焦點在於小軍作為清算組成員是否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
據介紹,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司進行註銷登記前,應先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將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清算組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的,債權人可請求清算組成員對其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另案查明的事實,該公司對於經營期間與小周存在該債權債務應是知悉的。小軍在明知存在該債權的情況下,並未將公司的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小周並進行清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小軍作為汽車銷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東,也是清算組的唯一成員,隱瞞公司尚有債務未予以清償的情況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其違反法定程序在未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即申請註銷公司的行為,導致小周對該公司的債務無法得到清償。
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支持原告小周的訴訟請求,被告小軍賠償購車款75040元並支付利息,並賠償原告小周可得利益損失4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