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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高利貸入刑 深圳試點個人破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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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高利貸入刑 深圳試點個人破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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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高利貸入刑 深圳試點個人破產制度

2021年03月01日 19:26 最後更新:17:10

就在剛剛,全國首家個人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正式揭牌成立。從3月1日起,《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實施,據悉這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根據條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就債務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就債權人而言,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個人破產制度改革,為何選擇深圳試點?

呼聲高漲

2020年3月11日,深圳舉行新聞發佈會,對外解讀《深圳市2020年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重點任務清單》。根據清單,深圳將設立破產管理人協會,推進破產重組立法;同時爭取國家授權,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推動儘快開展個人破產條例地方立法。實際上,建議將深圳納入個人破產制度試點的呼聲近年來一路高漲。

早在2014年8月,深圳市律師協會就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建議,並闡述了在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2016年深圳市兩會期間,15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關於加快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議案,建議深圳爭取在全國率先出台「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現法律制度上的突破和完善。

2017年1月,深圳市人大表示,深圳中院已完成全省法院重點調研課題《個人破產制度研究》,並形成初步的《個人破產條例(立法建議稿)》。

然而,進行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首先面臨的是法律依據問題。當下,我國僅有企業破產法,個人破產法還沒有進入正式立法規劃。這種情況下,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面臨於法無據的尷尬境地。

得天獨厚

實際上,對於個人破產制度改革,2019年以來,政策層面就在不斷釋放信號。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首次提到要「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及相關配套機制,著力解決針對個人的執行不能案件。」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發佈,提出“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打下實踐基礎”。同年7月,國家發改委公佈了經國務院同意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要“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

而深圳開展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所具備的條件得天獨厚。

深圳毗鄰香港,是首批經濟特區城市之一。2019年,深圳地區生產總值位居國內城市前幾位,經濟實力雄厚。頻繁的經貿往來活動,商海沉浮起落,個人資不抵債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為深圳率先開展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提供了必要性。

而深圳被賦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地位,這為其開展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提供了「先行示範」的可能性。

2019年8月公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在「全面提升民主法治建設水平」部分提到:“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在遵循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前提下,允許深圳立足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

基礎良好

另一個不容忽視的優勢因素是,深圳破產審判水平走在前列。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破產制度」。在破產制度探索和審判機制改革上,廣東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深圳走在廣東前列。

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產法庭正式揭牌成立,這是全國第一家破產法庭,管轄範圍包括跨境破產案件。僅在2019年,深圳法院在破產審判領域已創下多項全國第一:3月,深圳中院搭建平台促成內地首次網路拍賣香港一家破產企業的破產資產;4月,深圳中院發佈了全國首個《審理企業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

2020年1月舉行的深圳市兩會上,深圳中院院長萬國營在作法院工作報告,介紹2019年工作時說,深圳法院「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機制,首創破產案件快審模式,審結公司清算和破產案件394件,出清‘殭屍企業’358家。優化市場資源配置,盤活破產企業資產,首創破產財產網路拍賣、企業股權整體拍賣新模式……深圳法院破產審判改革經驗被最高法院向全國推廣。」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深圳會成為「老賴」的天堂嗎?

經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8月26日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2021年3月1日起實施。很多人擔心,深圳會成為「老賴」的天堂。

避免債務人惡意逃債 深圳設計了一系列制度

深圳先行一步在國內首次進行個人破產立法的嘗試,對於構建完整的現代破產制度和市場退出制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有著重大意義。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劉曙光在2020年8月28日的法規解讀會上表示,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這是個人破產立法要樹立的基本價值導向。為了避免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條例》設計了一系列制度,比如發現破產申請人惡意逃避債務行為,法院不受理破產申請:

一、建立個人破產登記制度,及時、準確登記個人破產重大事項,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個人破產相關信息;

二、規定在人民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申請人基於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的,或者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

三、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宣告破產時,發現申請人有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四、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在任何時候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規定;

五、債務人違反條例規定,存在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七種行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訓誡、拘傳、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公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全文,圖為頁面截圖。

關於終身追責制和豁免財產計算方法

劉曙光進一步解釋說,《條例》規定,在申請個人破產前2年的的交易行為無效,等於提出申請日期往前提兩年的財產轉移等交易行為可撤銷。2年之內給直系親屬的清償債務行為,無效;最後一關是,只要任何時候發現存在惡意逃避債務,都可以要求撤銷之前法院的債務豁免裁定,也就是「終身追責制」,這是世界上最嚴的惡意逃避債務追責制。

豁免財產是為保障債務人及其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及權利而為其保留的財產。深圳的《條例》採取規定財產類別加封頂數額的模式。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超過20萬,也就是最多留20萬,包括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庭在無房產情況下的基本必要的家庭生活用品,基本的個人消費、家庭贍養和小孩上學看病費用、租房費用。基本核算,20萬基本夠一家三口生活1年。

除了豁免財產之外的,全部要拿出來還債。3年之內不准高消費,不能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管等職務;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請等額信用額度時,應當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個人破產制度是一種信用修復機制 給創業失敗者東山再起的機會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朱逸聰律師認為,「個人破產制度能解決執行難問題,彌補民事訴訟的不足。我國民事訴訟很大程度上需要法院強制執行,而執行難是長期困擾我國人民法院的一個難題。若債權人因債務人資不抵債而申請個人破產,通過司法程序進行破產清算,還可以和解或者重整,這能更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朱逸聰律師說,個人破產制度不是為了保護「老賴」,而是一種信用修復機制,是法律上承認你沒有還債的能力,債權人不能再無限追著還債。這樣,債務人就可以獲得一次重生的機會。  

廣東粵灣律師事務所律師,信榮(深圳)房地產律師團隊成員陳邦翼律師認為,《個人破產條例》是新中國立法上的重要突破和進步,對完善我國市場經濟制度、提高大眾創業積極性有著非常巨大的積極意義。而且,條例的適用有嚴格規定,防範「老賴」惡意利用。免責考察期長達三年,在此期間破產人將受到各種制約,若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財產將被追回且法院可駁回破產人的申請;該條例還賦予債權人對免責裁定的救濟途徑。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信榮(深圳)房地產律師團隊成員俞發群律師的觀點和朱逸聰、陳邦翼律師基本一致。他認為,個人破產制度為深圳的經濟發展打入了一劑強心針,給了創業失敗者們一次東山再起的機會;同時,個人破產制度並非是「老賴」的保護傘。根據條例,個人破產制度的適用需要滿足嚴格的條件,要經過三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才可以免除剩餘債務。因此該項制度只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對於那些想要利用個人破產制度逃之夭夭的老賴,並不是這項制度要保護的對象。

個人破產條例如何實施、如何與婚姻法銜接值得進一步探討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劉亞娟律師提到,《個人破產條例》如何與婚姻法銜接會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由於我國是夫妻共有財產制,那麼在夫妻一方啟動破產程序後,債權人仍然可能需要通過訴訟來確定牽涉的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則在處置破產人的財產前還需要析出應當歸配偶所有的部分。而在破產程序啟動後夫妻之間是否仍然是共有財產制也需要明晰。」劉亞娟律師分析說,如果仍是共同財產制,那麼未申請破產的配偶仍然可以購置資產,破產人權利限制很可能會形同虛設。在我國婚姻法中又並沒有相應的條款來支持除夫妻雙方協商以外的分別財產制。”

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主任顏宇丹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是救濟,制度的設立可防止債務追索中發生侵犯個人權益的惡性事件(如職業討債人暴力催收),又能高效地實現資源再分配。但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新的法律問題還有待看深圳法院在實務中的具體處理,比如說一個人在深圳破產了,在其他沒有實施個人破產制度的地區,其債務又該如何認定等效力問題。

讓「個人破產制度」深入民心 普法是關鍵

廣東君田律師事務所主任黃志明律師認為,《個人破產條例》的出台,是重大的立法突破,也是經濟領域的一次變革。「不排除不少普通民眾擔心該條例的出台會否成為‘老賴’的避債法寶,因此條例出台後做好普法宣傳,也是接下來重要的一環。通過普法消除誤解和認知誤區,讓民眾明白,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是救濟,且是針對不幸誠信個人經濟再生的救濟,是現代文明社會國家均有的一項制度。」

黃志明律師說,作為擁有立法權、經濟領域排頭兵的深圳,在經濟特區建立四十周年的當天通過了該條例,體現了深圳一直以來先試先行,與國際社會接軌的精神。個人破產制度,必然象深圳四十年來一路上每一次的改革一樣,會產生這樣那樣的聲音,但它是適應社會發展的趨勢和要求的。

粵灣律師聯盟成員、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許懌濱律師認為,《個人破產條例》出台,完善我國破產法律制度體系,讓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誠實而不幸人得到法律的保護,讓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從「半部破產法」變成“完整破產法”,也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及住房信貸市場的穩定起到法律保障的作用,為我國將來在國家層面的個人破產制度設計作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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