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提出愛國者治港的問題,如何界定立法會等參選人是否愛國者,也是一個問題。
過去立法會選舉時,候選人是否符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要求,由地區的選舉主任決定。政府高層被問及為何DQ一個參選人時,有時會推說「這是選舉主任的決定」。但現實情況眾所週知,其實DQ的背後,不止是選舉主任的決策,政府高層也參與決定,若要DQ時,也一定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以防被對方在法庭挑戰。
這個「選舉主任的決定」的安排,一直為人垢病。聞說正醞釀改變,改為成立一個「參選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是否符合參選資格作出決定。
估計未來「參選資格審查委員會」會按多個標準審核參選人。近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提出修例,規管公職人員宣誓及DQ的規定。修例清楚列出參選人和議員會被DQ的「9宗罪」,包括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拒絕承認中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等。將成為未來DQ的關鍵標準。
另外中央有關部門在深圳舉辦第二日座談會,就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及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聽取香港各界人士意見。
有份出席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亦提到審核參選資格的問題,她說一直倡議不應只由選舉主任去決定參選人的資格,認為要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可減少以往很多的情況,例如很多人參選時簽署確認書,但當選進入區議會後所做的事,與提倡「港獨」及「自決」無異,這些情況就不理想,最好是一開始時就可做到資格審查。
各方跡象顯示,成立「參選資格審查委員會」,已經如箭在弦。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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