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聯合早報》指民陣沒有註冊正被調查 金牙大狀: 非法組織可以被取締

博客文章

《聯合早報》指民陣沒有註冊正被調查  金牙大狀: 非法組織可以被取締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聯合早報》指民陣沒有註冊正被調查 金牙大狀: 非法組織可以被取締

2021年03月05日 19:25 最後更新:19:44

新加坡《聯合早報》爆料指,曾舉辦多場遊行的民間人權陣線正被特區政府調查。若證實民陣曾接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資助,或因違反《港區國安法》而被取締。

民陣經常組織遊行。資料圖片

民陣經常組織遊行。資料圖片

《聯合早報》今日引述消息人士又指,民陣一直沒有向政府註冊,或會違反《社團條例》,並指該條例規任何社團或其分支,須在成立後一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註冊。

而民陣下午在Facebook專頁發文回應指,成立至今從未有收取任何外國政府或機構資助,包括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並指在資金運作上,一直只依靠遊行集會期間的市民捐款。

不過民陣未回應它沒有作社團註冊一事,看來《聯合早報》的爆料屬實。

金牙大狀話,一個組織可以用社團或公司形式註冊,如不註冊已涉嫌違法。香港的社團註冊受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規管。

金牙大狀又話,如果民陣未有註冊,但又一直運作,甚至經常募捐,可被取締。政府取締非法社團,已有先例。

陳浩天的香港民族黨已被取締。

陳浩天的香港民族黨已被取締。

特區政府在2018年7月,就曾引用《社團條例》第8條發出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當時動用的條文,涉及《社團條例》第151章第8條(1)(a)。有關條文指,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便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禁止的命令。

香港民族黨的情況亦和民陣類似,它從未向社團事務處註冊為社團,但仍受《社團條例》規管。當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曾解釋民族黨的問題,指《社團條例》的釋義寫明,任何一個人以上的組織已是一個社團。法律界人士指出,除了《社團條例》附表羅列的豁免組織,例如註冊公司、職工會、法團校董會、華人廟宇等,其餘組織均受《社團條例》規管,故未註冊的組織同受《社團條例》規管。

金牙大狀指出,若政府取締民陣,可能有兩條文相關。第一,《社團條例》第8條(1)(a),條文指助理社團主任可以以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維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禁止一個組織的運作。香港民族黨就是因此條文被取締。

2019年7月1日民陣發起遊行,遊行隊伍行到金鐘附近的時候,有人發動群眾走去包圍立法會。

2019年7月1日民陣發起遊行,遊行隊伍行到金鐘附近的時候,有人發動群眾走去包圍立法會。

他認為,若以往績而言,民陣舉辦的公眾活動,曾影響到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例如2019年7月1日民陣舉辦的遊行,最後演化成衝擊立法會,就可能跌入此條文的規管範疇。

第二,《社團條例》第8條(1)(b)條文指出,如社團是政治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助理社團主任亦能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取締的命令。

根據《社團條例》的釋義,「聯繫」只包括以下情況:

---直接或間接尋求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的資助、任何形式的財政上的贊助或支援或貸款。

---直接或間接附屬於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

---任何政策是直接或間接由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釐定

---決策過程中,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作出指示、主使、控制或參與。

究竟民陣有無接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或其他外國或台灣組織的資助,又或者受那些組織的指使,是其中的關鍵。

金牙大狀總結話,若政府因為保障「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理由取締民陣,一點也不令人意外。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往下看更多文章

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