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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成員遊行抗議違限聚令 曾健成、陳寶瑩判各罰4500元

政事

社民連成員遊行抗議違限聚令  曾健成、陳寶瑩判各罰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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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成員遊行抗議違限聚令 曾健成、陳寶瑩判各罰4500元

2021年03月26日 13:45 最後更新:11:13

法官指明白二人想表達意見及示威,但強調應守規則。

立法會選舉原定於去年9月6日舉行,政府以疫情為由押後選舉。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和陳寶瑩參與遊行抗議押後,二人今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罪。屈官指明白二人想表達意見及示威,但強調應守規則,考慮到二人認罪,案發時間短暫,被告亦有一直配戴口罩,疾病傳播風險較低,故判處二人各罰款4,500元,於本月30日前繳交。

社民連 資料圖片

社民連 資料圖片

案情指,同為65歲的「阿牛」曾健成及陳寶瑩,在去年9月6日與另外4人在旺角逸東酒店外6人並排站立。6人手持印有「押後選舉,與民為敵」等標語的橫額,並叫喊口號,陳寶瑩另舉起印有「五大訴求,決一不可」的A4紙牌,違反當時的二人限聚令。警方到場發出警告後6人仍繼續集結,於是向被告發出告票。約5分鐘後,6人收起橫額並離開現場。

陳寶瑩(左)及曾健成(右)。

陳寶瑩(左)及曾健成(右)。

辯方求情指,被告承認控罪,而案發時間短暫,警方開始票控時被告已收起橫額,未有證據證明事件影響公共衛生。

曾健成。資料圖片

曾健成。資料圖片

控罪指,曾健成及陳寶瑩於2020年9月6日下午2時47分,在油麻地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附近參與受禁群眾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眾聚集)規例》599G。

曾健成、陳寶瑩 資料圖片

曾健成、陳寶瑩 資料圖片

陳寶瑩於庭外表示,今次認罪實屬無奈,因早前的五一勞動節遊行中,只要有共同目的,即使距離相隔1.5米,裁判官仍裁定其罪成,被判入獄14日。故希望就罪成裁決上訴並打破「共同目的」此說法,否則以後都不能有請願抗議。陳指,「共同目的」此說法為限聚令上被潛建,其條文本身並沒有提及「共同目的」等字眼,早前勞動節遊行的裁決才被引入公安條例中「共同目的」概念。

曾健成認為,限聚令凌駕基本法所賦予的遊行集會自由,批評現時只要有共同目的並與政治相關,「15米都會傳染細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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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成被控扔棄物覆核聆訊被拒 判處附加罰款及訟費

2023年05月05日 17:22 最後更新:17:22

2022年10月11日,特首李家超因當日發表首份施政報告,社民連成員到政總外示威請願,要求落實政治訴求,以及取消疫苗通行證等防疫措施,其中「阿牛」曾健成涉嫌事後把兩件寫有「安心口罩何時了 限聚還要限多久」的示威道具放下,被警方票控「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罪,罰款1500元。曾5月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裁判官何慧嫻指,收信地址是被告所提供,理應預期由他親自收信,質疑存有疏忽,遂拒絕其覆核申請,判處他附加罰款及訟費一共3300元。

被告曾健成。

被告曾健成。

傳票控罪指,被告曾健成(66歲)在2022年10月11日或前後日期在政府總部外燈柱50170對開將扔棄物或廢物,即2件紙品,棄置在公眾地方,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條例》(第132章,附屬法例)第4(1)條。

甫開庭前,曾在庭外叫喊口號「我有權示威,警方毋須批准,香港人有表達自由」。何官在開庭時表示,本次覆核聆訊是處理是否由曾導致自己沒有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曾回應,他本身是為了反對本案的檢控才提出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控方指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理應有名字及地址等個人資料,以及在2022年11月18至28日已寄出到曾向警方所提供的地址。曾表示,他自己沒有該地址的信箱鑰匙,亦不知道居於此處其前妻的收信習慣,同時在該段時間他不在該處居住,最終他大概在2023年1月或2月時,在該處的桌子上找到通知書。

何官隨即質問曾,該地址是他所提供的,理應預期是他親自收信,「係咪自己疏忽」。曾承認這為其疏忽,但不同意警方向他所作之票控,認為當日檢控存在問題,並向何官詢問,若反對檢控可使用哪個程序。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何官指出,已經過了時限,應該從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起,10日內提出上訴,遂拒絕曾的覆核申請,並向曾下令判處附加罰款及訟費一共3300元,須在今日(5月5日)內繳交。

曾在散庭外接受傳媒採訪時,承認程序上犯了錯誤,應該在10日內提出上訴,現感到非常無奈,但再次表明不同意警方的檢控,認為「好多嘢任佢(警方)告」,自己由1989年開始從政,除了「雞」及「豬頭」外,過去政府都會接收道具,想不通現屆政府為何不接收。

曾健成(中)帶橫額上庭。

曾健成(中)帶橫額上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