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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被控煽動等14罪 戴啟思稱國安法矛盾遭官叫停陳詞

政事

「快必」被控煽動等14罪 戴啟思稱國安法矛盾遭官叫停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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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被控煽動等14罪 戴啟思稱國安法矛盾遭官叫停陳詞

2021年03月31日 19:21 最後更新:19:42

陳官叫停陳詞,直指這是政治陳述,法庭不會接納。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14罪,分成三案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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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庭處理。資料圖片

陳官叫停陳詞,直指這是政治陳述,法庭不會接納。

譚得志早前透過代表律師申請終止聆訊。資料圖片

他早前透過代表律師申請終止聆訊,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庭處理。案件早前已定於5月10日開審。

譚得志「快必」現共被控14項控罪,涉及3宗案件。資料圖片

陳官今朝甫開庭便表示,根據辯方的書面陳詞,辯方認為控方加控譚串謀罪,是為了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質疑控方此舉是濫用司法程序及違反《人權法》和《基本法》,並認為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故申請終止聆訊。

法官陳廣池(右)叫停戴啟思陳詞。資料圖片

辯方在陳詞中亦要求控方提供進一步及更清晰的控罪詳情,及其選擇控罪的細節等,但陳詞把三項申請混為一談。

譚得志。資料圖片

48歲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現共被控14項控罪,涉及3宗案件,包括首案被控今年5月24日在崇光百貨對開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及發表煽動文字4罪;次案中,譚得志被控在今年3月至7月的多次街站中,5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和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共7罪;第3宗案件,譚得志被控在今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發表煽動文字;及在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共3罪。

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庭處理。資料圖片

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庭處理。資料圖片

他早前透過代表律師申請終止聆訊,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庭處理。案件早前已定於5月10日開審。

譚得志早前透過代表律師申請終止聆訊。資料圖片

譚得志早前透過代表律師申請終止聆訊。資料圖片

陳官今朝甫開庭便表示,根據辯方的書面陳詞,辯方認為控方加控譚串謀罪,是為了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質疑控方此舉是濫用司法程序及違反《人權法》和《基本法》,並認為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故申請終止聆訊。

譚得志「快必」現共被控14項控罪,涉及3宗案件。資料圖片

譚得志「快必」現共被控14項控罪,涉及3宗案件。資料圖片

辯方在陳詞中亦要求控方提供進一步及更清晰的控罪詳情,及其選擇控罪的細節等,但陳詞把三項申請混為一談。

陳官要求辯方修改陳詞內容,釐清各項申請,案件押後至下午3時續訊。

辯方下午提交修定文件,將申請分為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申請終止聆訊及爭議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今午先處理第三項申請。

戴啟思指出,譚得志面對的三宗案件中均包括發表煽動文字罪,而此控罪屬《國安法》第41條中的可公訴罪行,並屬《裁判官條例》中必須移交高等法院原訟處理的案件,可見控罪非常嚴重,必須由陪審團陪同審理,故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他又認為,控方聲稱發表煽動文字罪只是簡易程序罪行,並加控譚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以圖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是取巧的做法。

然而周天行反指,譚並非被控違反國安法,加上發表煽動文字罪並無「可公訴罪行」字眼,故根據《刑事程序訴訟條例》,此控罪不屬可公訴罪行,並否認律政司做法取巧。

戴啟思今午陳詞時,一度提到《國安法》條文矛盾,且並非在香港草擬。隨即遭陳官叫停陳詞,直指這是政治陳述,法庭不會接納,希望大狀專注於法律爭議,不要離題,並謂:「我尊重你是資深大律師及前大律師公會主席,請你遵守規則」。案件押後至4月9日,屆時陳官將就此議題作出裁決。

法官陳廣池(右)叫停戴啟思陳詞。資料圖片

法官陳廣池(右)叫停戴啟思陳詞。資料圖片

48歲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現共被控14項控罪,涉及3宗案件,包括首案被控今年5月24日在崇光百貨對開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及發表煽動文字4罪;次案中,譚得志被控在今年3月至7月的多次街站中,5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和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共7罪;第3宗案件,譚得志被控在今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發表煽動文字;及在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共3罪。

譚得志。資料圖片

譚得志。資料圖片

聆訊由陳廣池法官處理,戴啟思資深大律師代表譚得志,律政司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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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庭:煽動暴力意圖非必要元素

2024年03月07日 11:54 最後更新:11:54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提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3月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英國樞密院案例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僅為附帶意見,各地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而定,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賴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又裁定,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解釋指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足夠靈活去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等。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分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拒絕辯方專家意見,裁定譚得志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快必」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

譚得志被控於2020年間,在公眾地方多次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及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經審訊後最終被裁定11項罪名成立。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辭。法官認為樞密院案例具說服力,加上「快必案」牽涉相同爭議,將裁決押後至「快必案」裁決的30天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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