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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兩項罪名成立 押4.16判刑

政事

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兩項罪名成立 押4.16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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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兩項罪名成立 押4.16判刑

2021年04月01日 13:02 最後更新:13:03

法官胡雅文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壹傳媒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涉嫌於前年8月18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到中環遮打道,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已認罪候判,其餘被告均否認2項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經20天審訊後,法官胡雅文今早10時半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案件押後至4月16日判刑及聽取各被告的求情,押後期間各人不准離港,及須在周三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和B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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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李卓人

法官胡雅文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法官胡雅文今早10時半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資料圖片

法官裁定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2項罪名成立,各被告續准保釋。案件押後至11時聽取區諾軒及梁耀忠的求情。

黎智英由囚車押上法庭。

胡雅文法官裁決指,辯方未能提出充份基礎,挑戰執法行動違憲,不合比例;而受2005年梁國雄挑戰《公安條例》的終審法院裁決約束,故辯方挑戰條例違憲亦不能成立,續指律政司依據《基本法》提控,辯方未能提出足夠基礎干預其決定,控方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遂裁定罪被告罪成。

由左至右:何秀蘭、李卓人及梁耀忠。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援引黃之鋒及周庭案例的法律原則,要求法庭下令各被告還柙候懲。惟胡官認為還柙與否並不影響最終判刑,批准各被告繼續擔保,但須更改擔保條件,押後期間各人不准離港。

左起: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黎智英

胡官又指818未經批准遊行雖然和平,但嚴重阻塞交通,在警方反對下案情比2005年梁國雄案件更嚴重,在有預謀無視警方反對下,若仍認為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毫不合理,亦使得法律形同虛設。

左起: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李卓人

左起: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李卓人

法官裁定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2項罪名成立,各被告續准保釋。案件押後至11時聽取區諾軒及梁耀忠的求情。

法官胡雅文今早10時半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資料圖片

法官胡雅文今早10時半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資料圖片

胡雅文法官裁決指,辯方未能提出充份基礎,挑戰執法行動違憲,不合比例;而受2005年梁國雄挑戰《公安條例》的終審法院裁決約束,故辯方挑戰條例違憲亦不能成立,續指律政司依據《基本法》提控,辯方未能提出足夠基礎干預其決定,控方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遂裁定罪被告罪成。

黎智英由囚車押上法庭。

黎智英由囚車押上法庭。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援引黃之鋒及周庭案例的法律原則,要求法庭下令各被告還柙候懲。惟胡官認為還柙與否並不影響最終判刑,批准各被告繼續擔保,但須更改擔保條件,押後期間各人不准離港。

就辯方挑戰《公安條例》違憲,胡官裁決指根據2005年終院裁定警方通知書制度合憲,警方可限制遊行集會自由,又指終院當年維持定罪原判期間曾考慮條例刑事化及刑罰,故整條《公安條例》包括第17A條亦屬合憲,而裁決至今仍有效約束下級法院,胡亦須遵從先例。在終院判決已排除爭議下,胡官不可重新考慮條例是否合憲及合乎比例,即使818集會完全和平。

由左至右:何秀蘭、李卓人及梁耀忠。

由左至右:何秀蘭、李卓人及梁耀忠。

胡官又指818未經批准遊行雖然和平,但嚴重阻塞交通,在警方反對下案情比2005年梁國雄案件更嚴重,在有預謀無視警方反對下,若仍認為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毫不合理,亦使得法律形同虛設。

胡官再指辯方無案例引證和平集會足構成合理辯解,因此指控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一說並不正確。胡官再討論「相稱性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反駁辯方指條例的正當目的為公眾安全,不只為配合警方通知書制度,同時有其必要,亦能平衡社會利益及個人權利。

胡官並認同根據警方數字,2019年中逾800集會獲批,故條例最高刑罰5年監禁未造成寒蟬效應,可容許法庭根據案情靈活運用。胡官基於以上理由反駁辯方指《公安條例》合憲。

左起: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黎智英

左起: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黎智英

李卓人聽取裁決後,在庭內高舉「五一」手勢及高呼「和平集會無罪」。旁聽人士則向他們大喊「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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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集會黎智英等七人參與非法集結終極上訴 終審庭6.24審理

2024年03月05日 14:52 最後更新:15:42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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