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及召集人制度時,林鄭月娥指這是中央的權力。
全國人大3月11日以高票通過《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後,全國人大常委會3月31日以全票通過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二。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接電視台專訪時表明,並非所有參選人都需經國安處審查;而特首也不會出任資格審查委員會主席。至於新設的選舉委員會召集人制度,則屬中央權力,本地立法不包括在內。
在本港的新選舉制度下,設有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特首、立法會及選委會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
林鄭月娥表示,不是所有參選人都要國安處審查,有懷疑才去做。她指,特首不會出任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席,而只有特區主要官員,才適合擔任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成員。
林鄭月娥在訪問中提到「有人認為要確保公正、碓保無利益衝突、無政治考慮、不怕被『起底』、制裁,又要得到中央信任,研究多項因素後,似乎得這一類人可以完全滿足。」
她續稱「政治問責團隊市民是否信任都好,畢竟是管治團隊的核心,由中級公務員的工作提升到主要官員,而主要官員要問責,向社會問責、向中央問題,去做這個工作我覺得是非常合適。」
談及新設的選舉委員會召集人制度時,林鄭月娥指這是中央的權力。她指出,「召集人制度一個是非常時期非常手段,甚至形容為『兜底』條款,它不會詳細,我亦可在此講清楚在附件一、附件二,差不多所有內容都需要用本地立法將之體現,但這個不需要。在日後香港選舉法律是不會見到有『召集人制度』,亦不會見到有一個人物叫『召集人』,這是中央的權力。」
她稱,將來一旦去到非常情況,會先由特區負責人,即行政長官給中央提交報告,中央若無其他手段不可以有立刻解決的方法,就要啟動召集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