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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仔私了清路障女子認暴動 官:案情嚴重判入教導所賠3千元

政事

17歲仔私了清路障女子認暴動 官:案情嚴重判入教導所賠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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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仔私了清路障女子認暴動 官:案情嚴重判入教導所賠3千元

2021年04月08日 11:45 最後更新:11:47

辯方求情指,被告願意對事主作出部分的賠償。

示威者於去年5月發起遊行,抗議港府推行《國安法》。當日1名中年女子在天后清理路障時,遭示威者「私了」。涉案17歲男學生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判刑。姚勳智法官指案情嚴重,但考慮到被告非領導者角色,背景良好,判被告入教導所,並下令被告須在兩個月內向事主賠償3000港元。

案件今於區域法院判刑。資料圖片

案件今於區域法院判刑。資料圖片

被告黃顥賢,承認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琉璃街附近的興發街參與暴動。被告原本還面對一項傷人罪,則獲法庭批准擱置於檔案,不予起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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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年僅16歲,原本將來打算報考消防員,現知已不可能。被告此次因衝動犯案,過程中沒有使用武器,事後感到十分後悔,願意對事主作出部分的賠償。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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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官判刑時指,案發地點與非法集結的崇光百貨有些距離,參與的人數較少,但仍有堵路情況。且被告與其他人橫蠻地襲擊事主,其行為明顯會對公眾人士有威脅。姚官強調若青少年干犯嚴重罪行,即使是年輕、無案底,亦非有力的求情因素,判刑須具阻嚇性,惟考慮到被告在案件中非主導角色,其報告內容正面。若判處監禁,刑期大約為兩年,與教導所的刑期相若。最終決定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被告進入教導所。

女子清理路障時遭毆打。資料圖片

女子清理路障時遭毆打。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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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2019年7.1衝撃立法會 王宗堯等4人被裁定暴動罪成

2024年02月01日 11:20 最後更新:11:41

藝人王宗堯涉嫌於2019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2月1日裁定王宗堯暴動罪成。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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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王宗堯等6人涉嫌於2019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大樓後闖入會議廳,早前所有人否認暴動等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2月1日裁定其中4人,包括王宗堯等,暴動罪成,餘下2人則裁定暴動脫罪。

4名裁定罪成的被告,分別是王宗堯、何俊諺、吳志勇及林錦均。獲裁定脫罪的是黃家豪及馬啟聰,不過兩人與何俊諺,均被裁定進入會議廳罪成;林錦均則另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

藝人王宗堯2月1日被裁定暴動罪成。(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2月1日被裁定暴動罪成。(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6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王宗堯及吳志勇,早前已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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