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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不設陪審團 辯方提覆核指未予機會被告陳詞

政事

首宗國安法案不設陪審團  辯方提覆核指未予機會被告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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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不設陪審團 辯方提覆核指未予機會被告陳詞

2021年04月08日 18:13 最後更新:18:16

辯方認為律政司決定不合法和不理智。

首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涉於去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3道警方防線。唐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案件排期於6月23日開審,由3位《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共同主理,不設陪審團,以英語進行,預計為期15日。辯方昨日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審訊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指律政司未有給予機會唐英傑陳詞,亦沒有提供充份理據解釋,認為律政司決定不合法和不理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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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律政司司長於唐英傑涉嫌違反《國安法》一案中,決定根據《國安法》第46(1)條「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改為由3位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共同主理,申請方不爭議條例合憲,只挑戰律政司司長未有任何解釋或給予機會唐英傑陳述下做決定,剔除了唐英傑接受陪審團審訊的重要權利。申請方要求法庭推翻該決定,裁定證書無效,並要求法庭下令儘快舉行聆訊,處理司法覆核許可。

辯方指律政司未有給予機會唐英傑陳詞

辯方指律政司未有給予機會唐英傑陳詞

申請方指唐英傑有權接受由一般人組成的陪審團裁決,透過挑戰陪審員的機會可以確保陪審員沒有預設立場,陪審團亦更有利於惡法下保護被告,抵抗暴政,並確保刑事法律應用能符合一般人公平公正的理念。再者陪審團裁決必須達成一致或大多數,5名甚至最多9名陪審員做出的決定並非3名法官所能彌補,更甚者目前還未清楚3名法官究竟須達致大多數還是一致裁決。最後,因法官和裁判官或許偏離一般人判斷,市民傾向接受陪審團裁決,因此陪審團制度無論從觀感還是實際上都更有助維持司法公正。縱然申請方不挑戰答辯人引用的《國安法》條文違憲,但箇中關鍵在甚麼處境下行使其權利剔除陪審團。

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因此申請方提出3項基礎作為覆核理據,首先為程序不當,答辯人一方並未給予其任何機會表述,或交代任何理由解釋剔除陪審團的基礎,雖然律政司司長有權行使其權力決定運用的程序,但法庭可判斷相關程序是否合乎公平。申請人引述普通法原則「正義不僅要伸張,還須彰顯於人前。」指答辯人決定剝奪了唐英傑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本案較需要一般人的客觀標準去判斷,故陪審團審訊權利於此更形重要,基於潛在刑罰,答辯人是次決定尤為重大,理應顯示充份理據並達到嚴格標準,法庭須嚴格審視。

律政司 資料圖片

律政司 資料圖片

其次為決定不合法,答辯人誤解或誤引相關《國安法》條文,引致決定不合法。由於過去同類型案件無案例可供參考,故答辯人不可能具備理性基礎引用條文,必然屬誤解或誤引條文。最後為決定不理性,法庭清楚表明單單考慮陪審團受干擾的可能性,不足以構成理由拒絕設立陪審團,相比之下被告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更重要,答辯人在此情況下甚至未能回應顯淺質疑,故答辯人決定非常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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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譴責七國外長及歐盟聲明不實及偏頗 指刻意誤導公眾

2024年04月20日 17:21 最後更新:04月21日 00:00

特區政府對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英國外長、美國國務卿與歐盟高級代表,以不實和偏頗言論,刻意誤導公眾、抹黑《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予以強烈譴責。 

發言人表示,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美、英、加拿大等西方國家及新加坡等,都制定了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七國外長與歐盟高級代表卻對此視而不見、大放厥詞,是典型的政治霸權和虛偽的雙標。

發言人說,《條例》訂明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條例》明確訂明受《基本法》與相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保障,七國外長與歐盟高級代表對條文視若無睹並肆意抨擊,充分暴露其險惡用心。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發言人亦重申《中英聯合聲明》的核心要義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沒有賦予英方干預回歸後香港事務的權利,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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