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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放寬措施全面睇 政府推「疫苗氣泡」策略 安心出行全面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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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放寬措施全面睇 政府推「疫苗氣泡」策略 安心出行全面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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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放寬措施全面睇 政府推「疫苗氣泡」策略 安心出行全面應用

2021年04月12日 18:48 最後更新:18:50

林鄭及陳肇始今日下午四時半開記者招待會,講解香港以「疫苗氣泡」為基礎,將在未來數周內推出一連串重磅措施,陸續讓市民回復正常生活。

林鄭表示,去年11月下旬的第四波疫情,已過了超過140天,疫情逐漸受控。過去14日,7天移動平均數字顯示,每天只有兩宗新本地確診個案,本地源頭不明個案只有0.7宗,而在過去3天,本地源頭不明個案是零宗。

特首林鄭開記者會公布「疫苗氣泡」策略。

特首林鄭開記者會公布「疫苗氣泡」策略。

過去4個多月,香港成功阻止變種病毒由外地輸入,全部均在入境旅客被檢測或被隔離時證實確診,成功阻止了變種病毒擴散,本地感染個案並無變種病毒個案。在第4波疫情當中,先後出現酒樓跳舞群組、健身中心群組及社區群組,但並無大爆發,香港已經成為一個低風險感染區。

第3波疫情爆發時,香港曾單日確診149宗,第4波疫情的時候,單日最高確診數字已遠低於149宗。政府追蹤能力亦提升了,在第3波疫情時,每一名確診者,通過追蹤找到2.55名緊密接觸者進行檢測,在第4波疫情時,每一名確診者,通過追蹤找到3.7名緊密接觸者進行檢測,代表追蹤效率提高。在Ursus 健身中心個案中,共有155人確診,通過衛生防護中心追蹤,找到1500個緊密接觸者,平均每個確診者找到9.7個緊密接觸者。

檢測方面,第4波疫情下,曾經每日可以處理高達10萬宗檢測,現時每天約處理6至7萬宗檢測。期間曾經36次圍封小區,突擊檢測29次。為需要隔離者提供的病床亦大幅提升,主因竹篙灣臨時檢疫中心及北大嶼山醫院已能提供大量病床。

注射疫苗自2月底開始,暫時情況不算理想,直至昨晚為止,已打第一針疫苗的有578900人,其中有250000人已打第二針。

政府宣布為鼓勵市民打疫苗而提供的誘因:
1. 將提供一個時間表,讓市民生活逐漸恢復正常。
2. 人員往來將放寬,包括本地處所,甚至和其他國家及地方的流動。
3. 強調注射疫苗的好處。
4. 四個元素,包括:逐漸回復正常生活(return to normality);限制處所活動不會再一刀切(例如一間酒吧出事,不會全行業都停);加強措施(reinforcement);需要市民積極參與。

推行「疫苗氣泡」,以注射疫苗為基礎,目標是市民可以每人完成注射兩針,並在經過14天後產生抗體。

食肆方面,現時員工每14天需要檢測,員工需要戴口罩,食肆需要提供洗手液,這些措施會繼續,但將會有三個層次的措施推出。

第一層次的措施,所有員工已打了首針疫苗,所有顧客需要使用安心出行,不再接受客人填寫資料,沒有手機的長者可獲豁免,每枱客人可以由4人加至6人,堂食可以由晚上10點延遲至午夜12點,宴會總人數可以加至上限20人,處所容量可以升至一半。

第二層次的措施,如果所有食肆員工已經接種了兩針疫苗及經過14日後開始有抗體,所有顧客已打第一針及使用安心出行登記,食肆將可提供一個只讓打了疫苗者進入的清潔區(clean zone),宴會人數可加至最高100人,堂食可延遲到凌晨兩點。

第三層次的措施,所有員工和顧客已打兩針疫苗,每一圍人數可以加至12人,在清潔區享用。

針對酒吧方面,因為飲酒時需除下口罩,在酒精影響下亦有可能令防範措施比較鬆懈,所以酒吧是高危處所。港府將會推行幾個措施,第一、如果員工及所有客人都打了第一針,客人全部使用安心出行,會考慮放寬處所的客量百分比。第二、大概8個禮拜之後,可能會推行第二階段措施,便是員工及所有客戶都已打了第二針再加14日產生抗體,每枱人數及營業時間可以放寬,將會同業界商量。最後,由於這個行業停業的時間較長,政府會動用應急的防疫基金,發放額外4億元津貼。

出入境方面,由於英國有變種病毒,現時已沒有航班可以回港,但港府在4月已安排兩班特別包機讓部份香港人可以回港,當然,他們回港後仍需隔離21日。下一個措施將在5月上旬推出,將會解除英國回港的航班限制,香港居民可以自行訂機票回港,回港後仍需接受檢測及隔離21日。

內地的香港居民,現時的回港易計劃,除了廣東省之外,將在4月底放寬至其他省市,回港後免除14天隔離。5月中,內地居民如想通過「來港易」到港,到港後亦不需要14天隔離。

執法方面,將會加強,疫情期間警方已突擊檢查64000處所,作出200宗檢控。已進行648000次檢查是否有戴口罩及有否遵守限聚令,發出2600張5000元的告票,並作出45宗檢控。

此外,亦會逐步放寬公立醫院、安老院的探訪。宗教聚會方面,現時限制人數容量在30%,如果有關人士能廣泛接受疫苗注射,在婚禮、公司周年宴會及本地旅遊,都會放寬,政府未來幾日將會和業界溝通,商量如何通過電子針卡識別出已注射疫苗的人仕。另外現時食肆員工需要每14日接受定期檢測,這方面將由注射疫苗代替。

復活節假期已過了6天,專家建議最好觀察14天,看看是否假期後確診人數回升。暫時預計由4月14日至4月28日為止,是觀察期,如情況沒有變壞,上述相關措施將在4月29日起陸續推行。

隨着注射疫苗可以逐步替代檢測,政府正考慮,除非是強制檢測,否則市民檢測時需要付費,到時派樽等措施將不會是免費。

進出低風險國家的準備,現時新加坡、澳洲及紐西蘭是低風險區,如果那些地方來的人已打兩針疫苗,再加14日產生抗體,到港後的隔離日將由14天減至7天或更少。進出中風險區,如果已打兩針疫苗,再加14日產生抗體,到港後的隔離日將由21天減至14天或更少。與香港有「旅遊氣泡」的國家,可為已注射疫苗的香港居民,提供減免檢疫期的旅行公幹活動。

最後提到跨境貨車司機安排方面,現時需要每日一檢測,如他們注射疫苗後,由這個星期開始,可放寬至每三日一檢,往後可以更寬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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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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