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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古思堯及黃之鋒下午判刑

政事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古思堯及黃之鋒下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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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古思堯及黃之鋒下午判刑

2021年04月13日 11:41 最後更新:11:42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求情時指,黃犯案的動機是公民抗命。

上週三就侮辱國旗罪刑滿出獄的社運人士古思堯,另因參與前年10月5日的反《禁蒙面法》遊行,早前服刑期間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受審,惟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同樣涉案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則早已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違反《禁蒙面法》,二人將在下午4時判刑。

古思堯抵達東區裁判法院。

古思堯抵達東區裁判法院。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求情時指,黃犯案的動機是公民抗命;他戴上口罩不是要掩飾身份,逃避罪責,只是為了示威,甚至當日曾接受訪問。他又指,黃只是遊行的參與者,而非組織或策劃者,事件中無人受傷,規模亦相對較小。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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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第四期直腸癌的古思堯自行求情時則稱:「我參與社運30幾年,面臨第11次坐監」,並揚言:「今次唔會係我最後一次坐監,可能會有第12次、13次,下次我會故意違反國安法」,著法庭「唔好可憐我,唔好同情我,唔好對我仁慈」,又透露將接受第3次手術。

黃之鋒。資料圖片

黃之鋒。資料圖片

控方一度呈上周庭「包圍警總案」案例,惟鄧少雄裁判官直言,本案不涉及暴力,參與者只是叫喊口號,亦沒有衝擊標誌性建築物,「基本上只係個遊行」,與周庭案例大相逕庭。

而就古思堯的裁決,鄧官則指出,古在審訊時選擇自辯及自行簽署了承認事實。根據承認事實,事發當日逾千人從銅鑼灣遊行至中環,導致港島區交通受阻。警方未有就遊行接獲通知,故此遊行屬未經批准,而當時古扶著寫有「我願榮光歸香港」的巨型橫額,參與其中。而且,古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當時他正在遊行,亦向法庭表明他同意控方的控罪元素及承認犯案行為,故裁定他罪成。

古思堯與黃之鋒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二人下午判刑。

古思堯與黃之鋒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二人下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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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堯去年預告抗議區議會選舉 企圖作具煽動意圖行為罪成判囚9個月

2024年02月16日 12:33 最後更新:12:57

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古思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罪成,判監9個月。

社運人士古思堯涉嫌在去年區議會選舉前,預告到選舉事務處抗議,計劃枱棺材、撒溪錢及叫口號等表達對選舉制度的不滿,他在出發前被捕,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罪成,判監9個月。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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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古思堯有15次定罪紀錄,2022年的紀錄與本案相同。古思堯在庭上親自求情,說自己背景好簡單,希望香港有人權民主,自己患有直腸癌,預計3或4月要做手術。

社運人士古思堯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社運人士古思堯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表示,古思堯抗議參選名單一面倒、小圈子,單單表達相反意見不構成罪行,但考慮被告以象徵死亡的棺材及溪錢意味中央政權結束及終結,藉區選借題發揮,意圖產生市民對抗及叛離情緒,挑起對政權的恐懼,目的要羞辱政府。他又指,古思堯「屢罰屢犯」,今次事先張揚行動,宣傳政治目的,考慮到避免轉趨和平的社會氛圍再被破壞,裁定他罪名成立,判處監禁9個月,又寄語古思堯謹記,香港有言論自由,但非絕對權利,言論自由須在現行法律框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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