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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個人票大面積消失 專業界別一半為指定業界負責人 另一半全屬團體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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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個人票大面積消失 專業界別一半為指定業界負責人 另一半全屬團體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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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個人票大面積消失 專業界別一半為指定業界負責人 另一半全屬團體選舉產生

2021年04月13日 21:08 最後更新:18:41

在政府公布政改的選舉條例草案,其中選委會產生辦法中,較受關注的第二界別即專業界300席如何產生,在上屆選委會,泛民在此界別奪得大多數選委席位。

來屆的第二界別專業界由10個分組組成,所有界別都有最少一半席位,由指定業界團體負責人擔任或提名產生,另一半全屬團體選舉產生。專業界個人票全面消失。

上屆教育界、高教界、法律界這些個人票的組別,是泛民的票倉,全取當時的90席選委席委。今屆專業界別中,以教育界為例,上屆教育和高教界合併為一組,由60席減至30席,在30席中,有一半以上,即16席是當然委員,包括11間大學校長:
1. 香港大學校長
2. 香港中文大學校長
3. 香港科技大學校長
4. 香港城市大學校長
5. 香港理工大學校長
6. 香港教育大學校長
7. 香港浸會大學校長
8. 嶺南大學校長
9. 香港公開大學校長
10. 香港樹仁大學校長
11. 香港恒生大學校長

營辦接受政府經常性資助的中學、小學及幼稚園,而其營辦學校總數為辦學團體中最多的 5 家機構各佔1席:
12. 由天主教香港教區指明的職位
13. 由保良局指明的職位
14. 由香港聖公會指明的職位
15. 由東華三院指明的職位
16. 由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指明的職位

其餘的14席,由團體選舉產生,不再有個人投票,教育界合資格格投票的團體包括:(a) 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撥款資助的高等教育機構;(b) 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專上學院;(c) 香港公開大學;(d) 香港演藝學院;(e) 職業訓練局;(f)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g) 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根據《教育條例》註冊的學校;(i) 完全由政府維持和管理的學校。最後兩種合資格的學校算是比較多,但都是以機構指定的一名代表作為投票人。換言之,不是上屆那般所有合資格老師都可以投票了。

至於泛民另一個重鎮法律界,法律界30席,有6席由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作為當然委員,9席在中國法學會香港理事中提名產生;餘下的15席,同樣不再由律師個人投票,改由以下30個組織機構代表中互相選出15個選委:
1. 香港律師會
2. 香港大律師公會
3. 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
4. 中國委託公証人協會有限公司
5.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6. 香港中律協
7. 香港女律師協會有限公司
8. 香港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有限公司
9.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有限公司
10. 國際青年法律交流聯會有限公司
11. 全球華語律師聯盟有限公司
12.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
13.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
14. 香港海事仲裁協會
15. 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有限公司
16.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17. 香港仲裁師協會
18. 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
19. 香港和解中心有限公司
20. 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有限公司
21. 香港中國企業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
22. 法律教育基金有限公司
23. 基本法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24. 亞太法律協會有限公司
25.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
26. 基本法基金會有限公司
27. 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有限公司
28. 法律專業協進會有限公司
29. 香港與內地法律專業聯合會有限公司
30.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有限公司

所以總的來說,泛民在專業界別的優勢,將會大大減少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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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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