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報道指政府官員將以公職身份成爲選委會當然委員,政府澄清指這與《完善選舉制度條例草案》的建議不符。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發言人表示,根據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列明,若某人為政府的主要官員、首長級人員、政務主任、新聞主任、警務人員;或任何其他以其公職身分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則沒有資格擔任選委會的當然委員。

政府總部。資料圖片

政府總部。資料圖片

而在這情況下,他們應指定有關團體或單位中擔任職位的另一人登記為當然委員。該指定人士的登記同樣須經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批准。

政府澄清指主要官員無資格擔任選委會的當然委員。資料圖片

政府澄清指主要官員無資格擔任選委會的當然委員。資料圖片